( 4.1.16)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
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
b 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
伏变化较大时,应补充勘探点,查清其起伏变化;
c 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
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 3 个;
d 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
件、湿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
布置适量探井。
( 4.1.17) 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
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 4 个,对密集的
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
应有 1 个控制性勘探点。 ( 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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