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金融投资公司-资金托管管理制度模板(证券)"
本制度模板是私募基金金融投资公司制定的资金托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指导公司在资金托管方面的行为,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和投资效率。该制度涵盖了资金托管的基本原则、托管账户的管理原则、托管人的义务和责任、托管流程描述和控制要求等方面。
资金托管的基本原则包括:(一)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托管人负责基金的托管事宜,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托管而免除;(二)托管人开展托管活动,应遵守与托管人之间的托管协议约定,本公司对托管人的托管服务实施监督,以确保基金的资金安全;(三)本公司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对托管人执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要求托管人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划款指令执行结果、核算报告和会计报表等托管业务报告等;(四)本公司为托管人开展托管业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并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托管账户的管理原则包括:(一)托管人对所托管的客户资金独立建账、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以确保所托管资金的完整与独立;(二)托管资产的一切资金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的投资、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的支付、基金收益的收支、基金减少出资的退回、基金清算分配等均需通过该托管账户进行;(三)在托管协议有效期间内,未经托管协议当事方一致同意,不得撤销、关闭托管账户,亦不得更换预留银行印鉴;(四)托管账户不得提现,不得通兑,不得透支,不得开具支票、本汇票申请书、电汇凭证、商业承兑汇票等可以对外支付的各类凭证;(五)除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和托管人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托管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一)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人的义务,安全保管基金货币资产;(二)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的托管事宜,配备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合格的清算交割系统,配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配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和减少风险;(三)保证按照托管协议的规定,按时向委托方提交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清算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托管报告;(四)除非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文件,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五)对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各类合同、凭证、证明、证书的复印件承担保管义务,对任何与基金投资有关的会计记录、账册和档案保存至少十(10)年;(六)在基金期限届满或基金提前终止后协助进行基金的清算;(七)随时接受基金、本公司对于托管资产运作的检查;(八)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信息;(九)法律、法规及所适用的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托管人的选择和更换包括:(一)初步审查在选择托管人时,投资经理/投资部负责对托管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推荐合格的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具有独立性并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托管资质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基金主要出资人、基金管理人无股权、债权和亲属等利害关系;具有投资基金托管经验;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二)确定托管人,签署资金托管协议公司总经理根据投研部推荐的合格托管人,决定最终的托管人。投研部牵头组织与托管人签署有效的资金托管协议;(三)托管人的更换当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解任并更换托管人: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情节严重的;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取消托管业务资质、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托管人未将受托资产分账管理;托管人屡次未及时执行受托管理人下达的合法指令;托管人擅自挪用受托资产等。
因此,该制度模板旨在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和投资效率,规范和指导公司在资金托管方面的行为,并确保托管人的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