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单位方可施工,工程开工必须有经审批签认的开工令。
(2)工程部在工程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设计技术交
底及图纸会审,并形成会议纪要,经各责任主体签署,作为工程施工设计文件的
组成部分。
(3)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施工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明确质量操纵要
求和相关操作工艺,由监理机构督促执行,否则不得施工。
(4)工程部应对到达施工现场的要紧材料的产品合检证、质保书,或质量证明
文件,以及按规定需进行现场随机抽检的材料,进行核查签字,否则施工单位不
得使用。
(5)检查发觉有不按图施工或有操作质量问题时,工程部有权下达指令进行整
改,直至签发由监理提交的停工指令。
(6)施工现场的水平标高,建筑物的定位放线,必须经施工单位、监理机构、
工程部部共同测量复核,准确无误,并作好测量成果记录,三方签字,才能有效。
(7)对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工程部、监理机构应进行全过程的
跟踪监督和旁站操纵,严格执行地基工程、隐蔽工程的验收制度,由监理机构会
同设计单位、工程部与施工方共同验收签证。
(8)严格执行分项工程的复核检查,在施工单位自检确认的基础上,交监理机
构复核签证,未经工程部、监理复核签证,一律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9)施工技术核定、材料代用、图纸修改、设计变更、必须经监理机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