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或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同时向申请单位出具《实验室资质认定
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六)。
第十九条 受理部门依照申请单位的申请,制定现场评审打算,并
指定评审组长,选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将评审组长及具体评审
时刻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组应由通过省质监局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评审员组成,必要时
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专家参加。
申请单位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能够向受理部门提出变更评审组
长或评审时刻的申请。
评审组一般由 3-5 人组成,现场评审一般需要 2-3 天时刻。规模
较小或申请项目较少的实验室,评审时刻可缩短为 1 天;规模较大或
申请项目较多的实验室,评审组一般由 5-10 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
评审组成员或延长评审时刻。
第二十条 现场评审前应做好以下预备工作:
(一)评审组长审查申请单位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
和审查结论,填写《质量体系文件审查意见表》(见附件七);
(二)评审组长到受理部门开具《关于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
的通知》(见附件八,以下简称现场评审通知);
(三)评审组长与评审组成员沟通,制定评审打算表,确定现场
试验项目或必要的考核样品,预备各种资料和记录等,并与申请单位
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