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总平面设计
!! 第2.2.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
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
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 第2.2.2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²。各
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²)=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需要用地面积:35x6=
210 m²)、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根据此标准4班不小于240 m²(连同专用活动场地为480 m²);6班不小于280
m²(连同各班专用活动场地为640 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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