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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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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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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那么
为进一步标准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
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
构工作效率和效劳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的
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那
么。
一、受理
〔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
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
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场制
作笔录,并交由投诉人签字。
〔三〕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
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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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管辖。
〔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超过 2 年的投诉,劳动保障
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
面通知投诉人。超过 2 年期限的计算,自违法行为
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
日起计算。
〔五〕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
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
构提出。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公布办公地
址、、 、信箱和电子邮址等,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受理举
报投诉案件。举报投诉设立台帐登记制度。
二、立案
〔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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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诉人的请求事项;
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对应提交材料缺乏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
材料。
〔二〕立案应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制定案卷,填写?立案审批表?。?
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案由及案件来源〔即检查中发现、举报、投诉、书面审查、移送、
交办等〕;
2、当事人根本情况;
3、案情简介: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
4、立案法律依据;
5、监察人员的意见;
6、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7、案件来源的相关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的,
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三、调查取证
〔一〕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展调查不得少于 2 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应指定其中 1 名为主办监察员。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展调查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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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
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2、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
情况。
〔三〕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展调查时,承当以下义务:
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2、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3、为举报人保密。
〔四〕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进展劳动保障调查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回避:
1、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符合本回避规定应当回避的,有权向劳
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要求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员回
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承办监察员在遇及应回避情形时,也
应主动向监察机构负责人要求回避。
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
承办监察员不得停顿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
告知申请人。承办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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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展调查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
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消灭行为的;
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
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
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六〕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展:
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负责人批准;
2、劳动保障监察员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登记清单交付当事
人,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劳动保障监察
员注明情况;
3、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 7 日内及
时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在证据
登记保存期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随时调取证据。
〔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展实施劳动保障调查时,可以向用人单
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
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
〔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调查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
委托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
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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