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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本〝技术要求〞及图纸已将各项主要系统的整体布置、设计、安装、测试
及运行要求作出说明。但一些细节的要求可能没有说明或提及,故本承包
单位除必须按本〝技术要求〞及图纸施工外,一切在本“技术要求〞及图纸
中没有明确说明的局部,但可以推知且必须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及国际认可
的标准和要求,并该等系统在安装、测试、调校、运行及符合当地政府部
门标准/要求上所必须的一切附属配件及配套设备,亦应包括在总承包工
作范围及标价内以全面地完成整个弱电系统。平安防范系统的产品须符合
上海技防办要求并能提供相应产品上海公安三所出示的型式检验报告,能
通过上海公安技防部门的评审与检测。
1.2.3. 本承包单位除须按照本“技术要求〞及图纸进展有关的施工外,也必须负责
与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消防局、技防办、供电局及公用市政部门联络、商
讨、协调及解决在本工程建立中的一切申请、报批、批准、衔接安装、测
试和运行上的问题;同时也应负责提供一切有关图纸及资料供有关部门审
批,直至取得这些部门的书面确认、批准及完成所有机电接驳工程至各市
政部门的市政接口及供给点,在施工完工期内获准得到水、电、气供给。
假设有部份工程或工程以达上述要求,须由有关部门或指定单位施工,本
承包单位除必须负责与这些部门或单位联络及协调外,其所需费用也应包
含在标价内。
1.2.4. 在招标图纸上所表示的弱电系统设备布置乃按照本〝技术要求〞内所选用
的弱电系统设备、以及相关的建筑图和构造图而绘制,未能完全清楚反映
各弱电设备之准确的布置位置、尺寸和大小。本承包单位必须根据最后施
工的建筑图纸和已获建立单位/设计单位批准的设备选型,负责调整及修
改并深化施工图纸,并在施工前提交建立单位/设计单位审批。因总承包
合同为包干合同形式,故对于为配合实际现场环境而引起的弱电设施系统
及其设备安装所导致的额外费用,应包括在本承包合同造价内而不得另外
索偿。同时为配合建筑设计或与其它机电系统及专业协调而作出调整包括
管线、管道布置及安排亦将不能索取额外费用。
1.2.5. 本工程所选用设备及材料必须以优质的国内或中外合资产品为主,本承包
单位必须参照本〝技术要求〞中的设备材料表中所建议的厂家或经由建立
单位批准的同级产品选择所供给及安装的设备和材料。有关设备和材料的
供货期必须能配合工地的整体进度及施工时间。如果采用进口产品,投标
价目必须包含一切关税及有关进口手续所需的所有费用。
1.2.6. 本承包单位需具备资质施工一级,智能化设计甲级资格。
1.3. 法规和要求
1.3.1. 全部弱电系统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公布的有关法规和要求、
当地政府及公用市政部门〔如消防局、技防办等〕现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进展施工。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标准及规那么:
1) ?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
2) ?住宅设计标准?GB50096-1999
3) ?住宅建筑标准?GB50368-2005
4) ?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16-2006
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45-95〔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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