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详解】
1. **民法学基础概念**:
-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旨在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具有法律效力,如签订合同、遗嘱等。而事实行为是不依赖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通过客观事实的形成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例如创作、侵权等。法律行为强调主观意志,事实行为注重客观结果。
- **代位继承**:当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他的直系卑亲属(子女、孙子女等)代替继承,这称为代位继承。其构成要件包括: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存在直系卑亲属,且未放弃继承权。
- **特别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的关系**:一般人格权是概括性的权利,如尊严权、自由权等,涵盖所有具体的人格权益。特别人格权是具体的人格权,如隐私权、名誉权等,它们是基于一般人格权衍生出来的特定权益,是对一般权利的具体化和细化。
2.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这意味着,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或超出法律的框架。
3.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暂时停止履行自己的义务,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其效力包括暂停履行、解除合同以及请求损害赔偿。
4. **商法学基础概念**:
-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不知情的第三方,以合理的价格、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从而获得票据权利。即使原持票人因欺诈或其他非法原因失去票据,善意取得人仍能合法持有票据并行使权利。
- **破产取回权**:破产取回权是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对其财产在破产申请前已经交付但尚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的部分,有权要求取回的权利。包括对错误交付、欺诈性转让等情形的救济。
5. **公司法相关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案例中的出资方式,即现金、车辆和房产,符合法律规定,但出资额须经过评估并按照规定时间缴纳。
- **股东出资纠纷处理**:王乙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过户,但股东出资的金额一旦确定,不能因市场价值变动而改变。若其拒绝履行过户,可能面临违约责任,包括补足差价、赔偿损失等。
- **股东权行使依据的合法性**:三人约定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分配红利,这符合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行使的灵活性,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股东可自行约定权利行使方式。
总结,以上内容涵盖了民商法学中的核心概念,包括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代位继承、特别人格权,以及商法学中的物权法定原则、不安抗辩权、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破产取回权,以及公司法中的股东出资方式、股东权利行使等。这些知识对于理解民商法和公司法的实践应用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