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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预算,按批准后的预算组织实施,并负责实物资产验收工作;
(六)组织审核各项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拆除
及内部转移等技术鉴定工作;
(七)组织对出险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收集有关资料提供
给财务部门;
第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职能主要包括:
(一)按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 将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落实到人;
(二)设置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副本,及时办理各项增减、变
动手续,并设立固定资产登记簿;
(三)制订和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的使用、运行、维护保养、检修
等各种技术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办法;
(四)提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检修意见,提交实物管理部门
统筹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
(五)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调拨等工作,会同价值管理和
实物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和固定资产调拨单,提出书面
处理意见,经实物管理部门鉴定、核查,并报价值管理部门审核后,
经有权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并及时收回残值交财务部门入账;
(六)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
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卡、物相符;
(七)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出险通知、 证据搜集、现场保护等工作,
配合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办理索赔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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