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 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
[2008]41 号)以及《吉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
实施细则》(川建质安发[2008]342 号)的要求参加考核、取
证、复审,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
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原考核
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
有效期延期两年。严禁持无效资格证书上岗。
4.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经施工现场进行三级安全
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完善相关手续。
5.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
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