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厂商义务
第二十二条 信息系统厂商应严格遵守软件版本管理的规章制度、技
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 信息系统厂商应根据业务发展及运行维护的需要及时更
新版本,保证在线运行的软件版本是允许使用的版本。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厂商应配合软件版本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软件仿
真测试,及时提供各类运行维护及仿真测试所需的文件资料和技术咨
询,并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实时性负责。在不具备相应仿
真测试环境的情况下,厂商有义务提供仿真环境配合开展测试。
第二十五条 信息系统厂商应配合进行试运行工作。厂商应根据版本
变更情况选择能够测试所有升级功能点的分支机构,并结合用户量、
安全性等的要求向提出试验点建议。
第二十六条 信息系统厂商应配合做好信息系统软件版本管理工作,
建立本厂家信息系统软件版本管理资料库信息,协助软件版本归口管
理部门做好版本预警信息的发布与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技术
支持。
第二十七条 信息系统厂商应指定专门的版本管理联系人与软件版本
归口管理部门衔接,以便配合进行软件的升级实施和及时跟踪处理升
级过程中或者升级后出现的各种故障。
第二十八条 信息系统厂商有义务在升级过程中按照的要求配合完成
各项工作,包括协助软件版本归口管理部门模拟重现升级或试运行期
5
- 1
- 2
前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