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任何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
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一条 发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
告。
第十二条 网络安全员必须定期检查网站内容及 BBS 论坛等交互式栏目发表的内容,检查个人使
用的计算机和公共用机,若发现其包含有害信息的必须删除,保留发布信息者的注册资料 (包括登
录 IP)与有害信息,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交予公安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 网络安全员必须检查网站链接,若发现包含有害信息的应及时取消其链接。
第四章 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第十四条 网络安全员必须监视本单位计算机存储的各种信息数据、网站及 BBS 发布的信息,防
止有人通过本单位网络发布有害信息,一旦发现有有害、反动信息,必须进行备份后及时删除,
并报当地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