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职责和评标纪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履行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公平、公正地对待参加政府采购
的每一位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18
号令)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 号)的相关
规定,制订本工作纪律。
第二条 本工作纪律适用于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
心)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二章 职责、权力及义务
第三条 评标工作由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
由采购中心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包括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下同)负责,
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重大问题的表决权。
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
定中标供应商;
5、向采购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1、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4、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
责任。
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6、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六条 评委会主任在评标期间的权利、义务:
1、对整个评标委员会成员负责;
2、评标过程中重大问题牵头讨论并形成最终决定;
3、对评委会成员打分明细表进行审核,指出疑义点并可要求该评委作出说明;
4、对汇总打分表进行审核,宣读名次,征求评委会成员意见,形成一致意见
后提出出具“评标意见书”的意见;
5、代表评委会宣读“评标意见书”
第三章 评标工作程序
第七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