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流程详解
【文章描述】:本文详细阐述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方式、所需材料、审批依据、审查标准和决定过程,适用于教育领域的法律知识学习。
【正文】: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这一过程涉及到多个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审批主体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审批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并设定了30天的审查总时限。
**一、申请阶段**
1. **申请方式**:符合相关法规的申请人需向所在地、州、市(兵团)级司法局提出组建申请,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司法厅审批。
2. **申请材料**:设立律师事务所前,申请人需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申请表》,由司法局审核并报自治区司法厅核准。正式申请时,申请人需提供如下的材料:
- 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通知书》
-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设立申请书
- 《律师事务所章程》
-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个人所不需)
- 住所证明
- 资产证明
- 负责人(合伙人、普通律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 身份证明
- 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表
- 其他补充材料
- 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
- 同上材料,还需负责人任命文件、县级政府同意设立文件、编制和经费保障文件。
**二、受理阶段**
当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按司法厅要求提交了补正材料,自治区司法厅将予以受理。
**三、审查阶段**
1. **审查标准**:
- 合伙所:有名称、住所、章程、合伙协议、三名以上符合条件的设立人、30万元以上资产、与原机构解约。
- 个人所:有名称、住所、章程、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设立人、30万元以上资产(部分地区10万元)、解约证明。
- 国资所:有名称、住所、县级政府同意文件、两名以上专职律师、无停止执业处罚记录。
2. **审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4-20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6-23条
-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9-17条
**四、审核与决定**
地、州、市(兵团)司法局负责初步审查,可征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实。审查合格后,自治区司法厅将做出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过程严谨且规范,涉及的法律文件和程序复杂,确保了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性和专业性。了解这些审批流程对有意开设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或团体至关重要,同时也为公众提供了透明的监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