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方法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小额贷款公司能够依照需要自行确定。
六、小额贷款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列
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当
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七、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方法的规
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季度、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
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半
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
内容。需要编制财务情况讲明书的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当包括财
务情况讲明书。
八、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会计报
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相关附
表包括资产减值预备明细表、小额贷款余额变动表等。会计报表
附注至少应披露要紧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阻碍数、关联方关系及
其交易和要紧报表项目讲明等内容。
九、小额贷款公司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 6 天内
(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 15
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半年度中期结束后 60
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度)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
于年度终了后 4 个月内对外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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