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
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
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治理、服务的水平,质量的保证
能力,人员的构成,经营的业绩,资产、设备的状况等。
第四条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
责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治理工作,包括指定和治
理本市资质认证机构、公布治理方法、审批和发放资质认证结果、
对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治理。
第五条 市信息办下设的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
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质认证办)是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
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计算
机信息系统集成一、二级资质的备案和三、四级资质的认证工作。
市资质认证办暂设在北京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第六条 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
应当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科学
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七条 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