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决定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企业对财务目标
的实现。
第十一条 依照企业的进展规模和基础工作现状,公司负责
人有权确定财务机构的设置,选定适合于企业的财务治理方法和
具体的会计核算方式。
第十二条 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制定企业内部财务治理方法,
切实遵循《会计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
规,并确保在公司内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负责人有权依法提请聘任、解聘、奖惩企业
的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和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财务副总经
理等人。
第十四条 公司负责人对企业的会计工作负责,保证会计核
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企业的财务报告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 公司负责人有权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
费用开支方案和重大事项的建议,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负责人在行使企业财务决算、指挥、操纵权
的同时,应自觉同意企业内部审计及国家财政、税务、金融、审
计机关的监督,并依法托付独立审计机构进行责任审计。
第三节 财务负责人财务治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