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的股份。(由于非股权支付额占支付股票的票面价值为:
5+115=4.35%,小于 20%,故该方案可申请“免税重组”。)
[政策解释]
1、应税重组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0]119 号)中规定:“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
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
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往常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
企业弥补。合并企业同意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能够按
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
股权视为清算分配。”这项规定确实是我们平常所讲的“应税重
组”。
2、免税重组
在国税发[2000]119 号文件中还作出了例外规定:在合并企
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
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假
如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
%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暂不确认全部资产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