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
各项财产假如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预
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
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
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
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
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二)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慎重性原则的要求,
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预备。
(十三)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
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不其重要程度,采纳不同的核算
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阻碍,并进而阻碍财务会计
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推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
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
地披露;关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阻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
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推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
处理。
第二章 资 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