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
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方法第四
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
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
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
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觉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
免税优惠。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
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