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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计划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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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计划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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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图
材料
齐全
申
请
提示: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 2004 年第 406 号)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
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
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治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治理机
构申请经营许可。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科: 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 0415-3139673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福春街 15-1 号 电话: 0415-6168228 0415-3869916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经办人:分中心工作人
员
责任人:分中心首席代
表
电话: 0415-6168828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
行 政 许 可 , 享 有 陈 述
权、申辩权:有权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
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
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
权依法要求赔偿。
受理
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一
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
容
告知不予受理缘故,并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 2 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
实施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公路水
运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 治 理 方 法 》
( 2007 年 2 月
14 日 交 通 部 令
2007 年 第 1
号)。
核审
是否事实清晰、证
据充分、程序合
法、定性准确、处
罚适当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或行政判决书
结案、归档
复议或诉讼
责任单位对处罚有
异议的,在收到处
罚决定 60 日内上
报交通主管部门申
请复议或向有关法
院提起诉讼
执行
责任单位对处罚无
异议在规定时限同
意处罚
处罚决定
听取当事人陈述、
申辩, 告知听证申
请权。《公路水运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治 理 方 法 》
( 2007 年 2 月
14 日 交 通 部 令
2007 年 第 1 号 )
第三十七条。
对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案件,执法监
督人员补充证据,
对定性不准、程序
不合法、使用法律
不当的予以纠正。
调查取证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
开展调查收集证
据,形成材料
立案受理
经交通质检处负责
人批准立案
现场监督检查
其他
上级交办
举报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案件来源
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法
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
结 案
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
告》,报请单位负责人签批
执 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决定不予处罚
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制作并送达《不
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处罚
对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 件 移 送
对违法事 实 构 成犯 罪的,填 写
《案件移送函》,将案件移送司
法机关。
决定撤销案件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等案件,作出
撤销案件决定。
处罚先行告知
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
辩权
听证告知
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向
当事人下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
召开听证会
应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听
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
审 批
案件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
案件的处理意见由集体讨论决定
核 审
案件调查终结,制作《违法行为
调查报告》,送核审机构进行书
面核审,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定性准确、处罚适当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执
法人员要 补 充 证据,对 定 性 不
准、程序不合法、使用法律不当
的予以纠正
调查取证
2 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
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
理证据材料,制作检查笔录
立 案
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
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
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的
上级交办的
监督治理中发觉的
案件来源
适用于: 1. 对港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的处罚; 2. 对港口
经营违法行为的处
罚; 3. 对港口建设
违法行为的处罚;
4. 对港口危险物资
违法行为的处罚;
5. 对港口设施保安
违法行为的处罚;
6. 水路运输(服务
业)违法行为的处
罚。
核审
是否实施清晰、证
据充分、程序合
法、定性准确、处
罚适当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或行政判决书
结案、归档
复议或诉讼
责任单位对处罚有
异议的,在收到处
罚决定 15 日内上
报交通主管部门申
请复议或向有关法
院提起诉讼
执行
责任单位对处罚无
异议在规定时限同
意处罚
处罚决定
听取当事人陈述、
申辩, 告知听证申
请权。
对违法行为责令改
正,并处以法规相
应罚款
对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案件,执法监
督人员补充证据,
对定性不准、程序
不合法、使用法律
不当的予以纠正。
调查取证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
开展调查收集证
据,形成材料
立案受理
经港航处领导批准
立案
现场监督检查
其他
上级交办
举报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案件来源
结 案
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
告》,报请单位负责人签批
执 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法
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
决定处罚
对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不予处罚
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制作并送达《不
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撤销案件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等案件,作出
撤销案件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的处理意见由集体讨论
决定
审 批
案件处理意见报行政机关分管领
导审批
召开听证会
应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听
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
复 核
关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
复核。
听证告知
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向
当事人下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
处罚先行告知
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
辩权
核
审
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终结报
告,送核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
报局长审批。
调
查取证
立案后,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收
集、调取证据 .
立 案
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
报告,送法制机构审查后,交局
长审批,进行立案指定两名以上
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简易程序
查处违法行为
一般程序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交
付当事人
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 向 当 事人出示 执 法 证
件,
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告 知
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申辩
结案归档备案
案 件 移 送
对违法事实构成犯罪的,经行政
机关负责人批准,填写《案件移
送函》,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国
务院 令( 2004 )
第 406 号第六十三
条
申 请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设计变更
的建议并,注明变更理由
由项目法人报
审设计变更文件
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申
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
程名称、 公 路 工程的差不多 情
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
不、变更的要紧内容、变更的要
紧理由等; 二、设计变更讲明;
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
原设计相应图纸;四、工程量、
投资变化对比清单及其讲明等相
关材料: 1 、打算内补贴项目,
以设计批复的相应工程量、省补
投资额度为基数,在此基础上工
程量增减引起的投资变化,按现
行补贴标准进行计算; 2 、按预
算投资项 目 , 上报相应预算 文
件。五、工程资金平衡方案。
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刻未对
设计变更 文 件 的审查予以答 复
的,视为 同 意 。需要专家评 审
的,所需时刻不计算在上述期限
内
市公路治理部门初审
项目法人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审
查
由原设计院或由项目法人选择其
他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形成设
计变更文件
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
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
书面通知申请人
向省级交通主管部
门提出公路工程设
计变更的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
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
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差不多
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
类不、变更的要紧内容、变更的
要紧理由等;(二)对设计变更
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
证情况;(三)交通主管部门要
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较大设计变更和重
大设计变更建议
由项目法人审查论
证确认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
由项目法人依照审查核实情况或
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
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
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
项目法人能够组织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
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
证。
项目法人 可 先 进 行 紧急抢险 处
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
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
像资料讲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
计变更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完成施工图设
计变更批复, 10 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批工作
干线中修工程及一般县道工程设
计变更
报部工程 的 初 步 设 计、干线 公
路、技术 复 杂 县道的新建、 改
建、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及
其他工程的重要设计变更
实施依据
《公路工程设计变
更治理方法》 ( 交
通部 2005 年第 5
号令,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七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三条、第
十六条。
省局相关 部 门 审查,经 总工 程
师、分管局长审核批准后签发,
审 批 应 当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
完成施工图设计批
复, 20 天内做出
20 天内做出准予或
不准予批复的决
定。
干线中修工程及一
般县道工程施工图
设计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
完成施工图设计初
审
报部工程的初步设
计、干线公路、技
术 复 杂 县 道 的 新
建、改建、改造工
程施工图设计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治
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279
号, 2000 年 1 月
30 日颁布)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第
二十条。
申 请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批应当向相关
的交通主管部门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一)施工图设计
的 全 套 文 件 ;
(二)专家或者托
付的审查单位对施
工图设计文件的审
查意见;(三)项
目法人认为需要提
交 的 其 他 讲 明 材
料。
省级公路治理部门
完成施工图设计批
复, 20 天内做出
准予或不准予批复
的决定。
签发《公路工程竣
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
程,由质量监督机
构依据竣工验收结
论,按照交通部规
定的格式对参建单
位签发工作综合评
价等级证书。
由工程所在地市公
路治理处负责工程
验收
一般工程中的新改
建、大修工程
由工程所在地市公
路治理处负责初审
由省公路治理局担
任项目法人的工程
由省公路治理局负
责初审
重点工程
由工程所在地市公
路治理处负责初审
由省交通厅负责竣
工验收
由省公路治理局负
责竣工验收
由省公路治理局负
责交工验收
由工程所在地市公
路治理处负责交工
验收,省公路治理
局派人参与
关于不符合竣工验
收条件的,应当及
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初 审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 30 日内,对
申请人递交的材料
进行审查, 3 个月
内组织验收
实施依据
《公路工程竣
(交)工验收方
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
2004 年 3 月 31
日颁布)第十六
条、第十七条、第
二十四条。
由施工单位提交验
收申请报告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
验收应具备以下条
件:(一)通车试
运 营 2 年 后 ;
(二)交工验收提
出的工程质量缺陷
等遗留问题已处理
完毕,并经项目法
人 验 收 合 格 ;
(三)工程决算已
按交通部规定的方
法编制完成,竣工
决算差不多审计,
并经交通主管部门
或 其 授 权 单 位 认
定;(四)竣工文
件已按交通部规定
的 内 容 完 成 ;
(五)对需进行档
案、环保等单项验
收的项目,差不多
有 关 部 门 验 收 合
格;(六)各参建
单位已按交通部规
定的内容完成各自
的 工 作 报 告 ;
(七)质量监督机
构已按交通部规定
的公路工程质量鉴
定方法对工程质量
检测鉴定合格,并
形成工程质量鉴定
报告。
报交通运输部审
批, 20 天内做出
许可或不许可的决
定
交通厅行政审批大
厅受理并办理许
可, 20 天内做出
许可或不许可的决
定
省交通厅许可的建
设项目
省交通厅行政审批
大厅受理审核
交通运输部许可的
建设项目
市交通主管部门完
成材料的受理、初
审与审批工作, 20
天内做出许可或不
许可的决定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
为项目法人的工程
项目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
当当场或者在 5 个
工作日内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
完成申请材料的受
理与初审工作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
授权县级公路治理
部门为项目法人的
工程项目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 2004
年 8 月 28 日修
正)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公
路建设市场治理方
法》(交通部令
2011 年第 11
号 ,2011 年 11 月
30 日颁布)第二十
四条;
《辽宁省公
路条例》(依照
2013 年 5 月 30
日辽宁省十二届人
大常委会第 2 次会
议第 2 次修正)
第 13 条; 《辽宁
省交通厅关于调整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
许可权限的通知》
( 辽交政法发
[2014]424 号
2014 年 8 月 6 日
印发)第一项。
申 请
申请项目施工应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项目已列入
公 路 建 设 年 度 打
算;(二)施工图
设计文件差不多完
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差
不多落实,并经交
通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
办理,拆迁差不多
完 成 ; ( 五 ) 施
工、监理单位已依
法确定;(六)已
办 理 质 量 监 督 手
续,已落实保证质
量和安全的措施。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
工许可时应当向相
关的交通主管部门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一)施工图设计
文件批复;(二)
交通主管部门对建
设资金落实情况的
审计意见;(三)
国土资源部门关于
征地的批复或者操
纵性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
合同段的施工单位
和监理单位名单、
合 同 价 情 况 ;
(五)应当报备的
资格预审报告、招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报
告;(六)已办理
的质量监督手续材
料;(七)保证工
程质量和安全措施
的材料。
市交通局审批 20
天内做出许可或不
许可的决定
提 示 : 一 、 申 请 人 权
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 。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
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
站(场)经营、机动车
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
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
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治
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
不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
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
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
输治理机构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
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
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
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
站(场)经营者、机动
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
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
行政治理机关办理有关
登记手续。 2. 《机动车
维修治理规定》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
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
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
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业
务依照维修车型种类分
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危险物资运输车辆维修
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
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
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
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依照经营项目和服务能
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
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依
照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
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
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三、监督机构和联
系 电 话 : 交 通 局 法 规
科 : 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 0415-
3139673
四 、 办 公 场所 地
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
福春街 15-1 号 电话:
0415-6168228
0415-3869916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
行 政 许 可 , 享 有 陈 述
权、申辩权:有权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
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
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
权依法要求赔偿。
告知不予受理缘故,并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 2 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
不予批准决定、讲明理
由,告知行政复议、诉
讼权利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一
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
容
材 料 审 核 和 现 场 核 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
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及
许可前公示
申
请
不予确认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经办人:分中心工作人
员
责任人:分中心首席代
表
电话: 0415-6168828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运管处维修
科
责任人:科长
经办人:科员
办理时限: 3 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受理
审核
确认
发放许可
提 示 : 一 、 申 请 人 权
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 。
二 、 法 律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国务院令
2004 年第 406 号)第
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
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
规定提出申请并分不提
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
件的相关材料:(一)
从事危险物资运输经营
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
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
提出申请;(二)从事
危险物资运输经营的,
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
治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 、 监 督 机 构 和
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
科 : 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 0415-
3139673
四 、 办 公 场 所 地
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
福春街 15-1 号 电话:
0415-6168228
0415-3869916
告知不予受理缘故,并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 2 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运管处客管
科
责任人:科长
经办人:科员
办理时限: 3 个工作日
材 料 审 核 和 现 场 核 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
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及
许可前公示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 5 - 10 个
工作日
不予确认
不予批准决定、讲明理
由,告知行政复议、诉
讼权利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 5 - 10 个
工作日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
赔偿。
确认
发放许可
不予许可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 1 个 工 作
日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 1 个 工 作
日
材料
不齐
实施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公路水
运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 治 理 方 法 》
( 2007 年 2 月
14 日 交 通 部 令
2007 年 第 1
号)。
核审
是否事实清晰、证
据充分、程序合
法、定性准确、处
罚适当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或行政判决书
结案、归档
复议或诉讼
责任单位对处罚有
异议的,在收到处
罚决定 60 日内上
报交通主管部门申
请复议或向有关法
院提起诉讼
执行
责任单位对处罚无
异议在规定时限同
意处罚
处罚决定
听取当事人陈述、
申辩, 告知听证申
请权。《公路水运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治 理 方 法 》
( 2007 年 2 月
14 日 交 通 部 令
2007 年 第 1 号 )
第三十七条。
对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案件,执法监
督人员补充证据,
对定性不准、程序
不合法、使用法律
不当的予以纠正。
调查取证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
开展调查收集证
据,形成材料
立案受理
经交通质检处负责
人批准立案
现场监督检查
其他
上级交办
举报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案件来源
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法
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
结 案
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
告》,报请单位负责人签批
执 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决定不予处罚
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制作并送达《不
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处罚
对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 件 移 送
对违法事 实 构 成犯 罪的,填 写
《案件移送函》,将案件移送司
法机关。
决定撤销案件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等案件,作出
撤销案件决定。
处罚先行告知
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
辩权
听证告知
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向
当事人下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
召开听证会
应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听
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
审 批
案件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
案件的处理意见由集体讨论决定
核 审
案件调查终结,制作《违法行为
调查报告》,送核审机构进行书
面核审,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定性准确、处罚适当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执
法人员要 补 充 证据,对 定 性 不
准、程序不合法、使用法律不当
的予以纠正
调查取证
2 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
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
理证据材料,制作检查笔录
立 案
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
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
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的
上级交办的
监督治理中发觉的
案件来源
适用于: 1. 对港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的处罚; 2. 对港口
经营违法行为的处
罚; 3. 对港口建设
违法行为的处罚;
4. 对港口危险物资
违法行为的处罚;
5. 对港口设施保安
违法行为的处罚;
6. 水路运输(服务
业)违法行为的处
罚。
核审
是否实施清晰、证
据充分、程序合
法、定性准确、处
罚适当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或行政判决书
结案、归档
复议或诉讼
责任单位对处罚有
异议的,在收到处
罚决定 15 日内上
报交通主管部门申
请复议或向有关法
院提起诉讼
执行
责任单位对处罚无
异议在规定时限同
意处罚
处罚决定
听取当事人陈述、
申辩, 告知听证申
请权。
对违法行为责令改
正,并处以法规相
应罚款
对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案件,执法监
督人员补充证据,
对定性不准、程序
不合法、使用法律
不当的予以纠正。
调查取证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
开展调查收集证
据,形成材料
立案受理
经港航处领导批准
立案
现场监督检查
其他
上级交办
举报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案件来源
结 案
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
告》,报请单位负责人签批
执 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法
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
决定处罚
对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不予处罚
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制作并送达《不
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撤销案件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等案件,作出
撤销案件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的处理意见由集体讨论
决定
审 批
案件处理意见报行政机关分管领
导审批
召开听证会
应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听
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
复 核
关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
复核。
听证告知
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向
当事人下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
处罚先行告知
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
辩权
核
审
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终结报
告,送核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
报局长审批。
调
查取证
立案后,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收
集、调取证据 .
立 案
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
报告,送法制机构审查后,交局
长审批,进行立案指定两名以上
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简易程序
查处违法行为
一般程序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交
付当事人
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 向 当 事人出示 执 法 证
件,
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告 知
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申辩
结案归档备案
案 件 移 送
对违法事实构成犯罪的,经行政
机关负责人批准,填写《案件移
送函》,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国
务院 令( 2004 )
第 406 号第六十三
条
申 请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设计变更
的建议并,注明变更理由
由项目法人报
审设计变更文件
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申
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
程名称、 公 路 工程的差不多 情
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
不、变更的要紧内容、变更的要
紧理由等; 二、设计变更讲明;
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
原设计相应图纸;四、工程量、
投资变化对比清单及其讲明等相
关材料: 1 、打算内补贴项目,
以设计批复的相应工程量、省补
投资额度为基数,在此基础上工
程量增减引起的投资变化,按现
行补贴标准进行计算; 2 、按预
算投资项 目 , 上报相应预算 文
件。五、工程资金平衡方案。
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刻未对
设计变更 文 件 的审查予以答 复
的,视为 同 意 。需要专家评 审
的,所需时刻不计算在上述期限
内
市公路治理部门初审
项目法人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审
查
由原设计院或由项目法人选择其
他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形成设
计变更文件
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
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
书面通知申请人
向省级交通主管部
门提出公路工程设
计变更的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
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
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差不多
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
类不、变更的要紧内容、变更的
要紧理由等;(二)对设计变更
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
证情况;(三)交通主管部门要
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较大设计变更和重
大设计变更建议
由项目法人审查论
证确认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
由项目法人依照审查核实情况或
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
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
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
项目法人能够组织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
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
证。
项目法人 可 先 进 行 紧急抢险 处
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
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
像资料讲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
计变更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完成施工图设
计变更批复, 10 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批工作
干线中修工程及一般县道工程设
计变更
报部工程 的 初 步 设 计、干线 公
路、技术 复 杂 县道的新建、 改
建、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及
其他工程的重要设计变更
实施依据
《公路工程设计变
更治理方法》 ( 交
通部 2005 年第 5
号令,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七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三条、第
十六条。
省局相关 部 门 审查,经 总工 程
师、分管局长审核批准后签发,
审 批 应 当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
完成施工图设计批
复, 20 天内做出
20 天内做出准予或
不准予批复的决
定。
干线中修工程及一
般县道工程施工图
设计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
完成施工图设计初
审
报部工程的初步设
计、干线公路、技
术 复 杂 县 道 的 新
建、改建、改造工
程施工图设计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治
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279
号, 2000 年 1 月
30 日颁布)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第
二十条。
申 请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批应当向相关
的交通主管部门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一)施工图设计
的 全 套 文 件 ;
(二)专家或者托
付的审查单位对施
工图设计文件的审
查意见;(三)项
目法人认为需要提
交 的 其 他 讲 明 材
料。
省级公路治理部门
完成施工图设计批
复, 20 天内做出
准予或不准予批复
的决定。
签发《公路工程竣
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
程,由质量监督机
构依据竣工验收结
论,按照交通部规
定的格式对参建单
位签发工作综合评
价等级证书。
由工程所在地市公
路治理处负责工程
验收
一般工程中的新改
建、大修工程
由工程所在地市公
路治理处负责初审
由省公路治理局担
任项目法人的工程
由省公路治理局负
责初审
重点工程
由工程所在地市公
路治理处负责初审
由省交通厅负责竣
工验收
由省公路治理局负
责竣工验收
由省公路治理局负
责交工验收
由工程所在地市公
路治理处负责交工
验收,省公路治理
局派人参与
关于不符合竣工验
收条件的,应当及
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初 审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 30 日内,对
申请人递交的材料
进行审查, 3 个月
内组织验收
实施依据
《公路工程竣
(交)工验收方
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
2004 年 3 月 31
日颁布)第十六
条、第十七条、第
二十四条。
由施工单位提交验
收申请报告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
验收应具备以下条
件:(一)通车试
运 营 2 年 后 ;
(二)交工验收提
出的工程质量缺陷
等遗留问题已处理
完毕,并经项目法
人 验 收 合 格 ;
(三)工程决算已
按交通部规定的方
法编制完成,竣工
决算差不多审计,
并经交通主管部门
或 其 授 权 单 位 认
定;(四)竣工文
件已按交通部规定
的 内 容 完 成 ;
(五)对需进行档
案、环保等单项验
收的项目,差不多
有 关 部 门 验 收 合
格;(六)各参建
单位已按交通部规
定的内容完成各自
的 工 作 报 告 ;
(七)质量监督机
构已按交通部规定
的公路工程质量鉴
定方法对工程质量
检测鉴定合格,并
形成工程质量鉴定
报告。
报交通运输部审
批, 20 天内做出
许可或不许可的决
定
交通厅行政审批大
厅受理并办理许
可, 20 天内做出
许可或不许可的决
定
省交通厅许可的建
设项目
省交通厅行政审批
大厅受理审核
交通运输部许可的
建设项目
市交通主管部门完
成材料的受理、初
审与审批工作, 20
天内做出许可或不
许可的决定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
为项目法人的工程
项目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
当当场或者在 5 个
工作日内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
完成申请材料的受
理与初审工作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
授权县级公路治理
部门为项目法人的
工程项目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 2004
年 8 月 28 日修
正)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公
路建设市场治理方
法》(交通部令
2011 年第 11
号 ,2011 年 11 月
30 日颁布)第二十
四条;
《辽宁省公
路条例》(依照
2013 年 5 月 30
日辽宁省十二届人
大常委会第 2 次会
议第 2 次修正)
第 13 条; 《辽宁
省交通厅关于调整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
许可权限的通知》
( 辽交政法发
[2014]424 号
2014 年 8 月 6 日
印发)第一项。
申 请
申请项目施工应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项目已列入
公 路 建 设 年 度 打
算;(二)施工图
设计文件差不多完
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差
不多落实,并经交
通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
办理,拆迁差不多
完 成 ; ( 五 ) 施
工、监理单位已依
法确定;(六)已
办 理 质 量 监 督 手
续,已落实保证质
量和安全的措施。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
工许可时应当向相
关的交通主管部门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一)施工图设计
文件批复;(二)
交通主管部门对建
设资金落实情况的
审计意见;(三)
国土资源部门关于
征地的批复或者操
纵性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
合同段的施工单位
和监理单位名单、
合 同 价 情 况 ;
(五)应当报备的
资格预审报告、招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报
告;(六)已办理
的质量监督手续材
料;(七)保证工
程质量和安全措施
的材料。
市交通局审批 20
天内做出许可或不
许可的决定
提 示 : 一 、 申 请 人 权
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 。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
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
站(场)经营、机动车
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
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
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治
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
不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
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
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
输治理机构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
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
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
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
站(场)经营者、机动
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
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
行政治理机关办理有关
登记手续。 2. 《机动车
维修治理规定》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
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
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
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业
务依照维修车型种类分
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危险物资运输车辆维修
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
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
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
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依照经营项目和服务能
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
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依
照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
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
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三、监督机构和联
系 电 话 : 交 通 局 法 规
科 : 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 0415-
3139673
四 、 办 公 场所 地
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
福春街 15-1 号 电话:
0415-6168228
0415-3869916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
行 政 许 可 , 享 有 陈 述
权、申辩权:有权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
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
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
权依法要求赔偿。
告知不予受理缘故,并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 2 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
不予批准决定、讲明理
由,告知行政复议、诉
讼权利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一
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
容
材 料 审 核 和 现 场 核 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
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及
许可前公示
申
请
不予确认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经办人:分中心工作人
员
责任人:分中心首席代
表
电话: 0415-6168828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运管处维修
科
责任人:科长
经办人:科员
办理时限: 3 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受理
审核
确认
发放许可
提 示 : 一 、 申 请 人 权
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 。
二 、 法 律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国务院令
2004 年第 406 号)第
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
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
规定提出申请并分不提
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
件的相关材料:(一)
从事危险物资运输经营
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
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
提出申请;(二)从事
危险物资运输经营的,
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
治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 、 监 督 机 构 和
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
科 : 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 0415-
3139673
四 、 办 公 场 所 地
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
福春街 15-1 号 电话:
0415-6168228
0415-3869916
告知不予受理缘故,并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 2 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实施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公路水
运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 治 理 方 法 》
( 2007 年 2 月
14 日 交 通 部 令
2007 年 第 1
号)。
核审
是否事实清晰、证
据充分、程序合
法、定性准确、处
罚适当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或行政判决书
结案、归档
复议或诉讼
责任单位对处罚有
异议的,在收到处
罚决定 60 日内上
报交通主管部门申
请复议或向有关法
院提起诉讼
执行
责任单位对处罚无
异议在规定时限同
意处罚
处罚决定
听取当事人陈述、
申辩, 告知听证申
请权。《公路水运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治 理 方 法 》
( 2007 年 2 月
14 日 交 通 部 令
2007 年 第 1 号 )
第三十七条。
对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案件,执法监
督人员补充证据,
对定性不准、程序
不合法、使用法律
不当的予以纠正。
调查取证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
开展调查收集证
据,形成材料
立案受理
经交通质检处负责
人批准立案
现场监督检查
其他
上级交办
举报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案件来源
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法
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
结 案
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
告》,报请单位负责人签批
执 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决定不予处罚
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制作并送达《不
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处罚
对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 件 移 送
对违法事 实 构 成犯 罪的,填 写
《案件移送函》,将案件移送司
法机关。
决定撤销案件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等案件,作出
撤销案件决定。
处罚先行告知
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
辩权
听证告知
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向
当事人下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
召开听证会
应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听
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
审 批
案件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
案件的处理意见由集体讨论决定
核 审
案件调查终结,制作《违法行为
调查报告》,送核审机构进行书
面核审,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定性准确、处罚适当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执
法人员要 补 充 证据,对 定 性 不
准、程序不合法、使用法律不当
的予以纠正
调查取证
2 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
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
理证据材料,制作检查笔录
立 案
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
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
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的
上级交办的
监督治理中发觉的
案件来源
适用于: 1. 对港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的处罚; 2. 对港口
经营违法行为的处
罚; 3. 对港口建设
违法行为的处罚;
4. 对港口危险物资
违法行为的处罚;
5. 对港口设施保安
违法行为的处罚;
6. 水路运输(服务
业)违法行为的处
罚。
核审
是否实施清晰、证
据充分、程序合
法、定性准确、处
罚适当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或行政判决书
结案、归档
复议或诉讼
责任单位对处罚有
异议的,在收到处
罚决定 15 日内上
报交通主管部门申
请复议或向有关法
院提起诉讼
执行
责任单位对处罚无
异议在规定时限同
意处罚
处罚决定
听取当事人陈述、
申辩, 告知听证申
请权。
对违法行为责令改
正,并处以法规相
应罚款
对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案件,执法监
督人员补充证据,
对定性不准、程序
不合法、使用法律
不当的予以纠正。
调查取证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
开展调查收集证
据,形成材料
立案受理
经港航处领导批准
立案
现场监督检查
其他
上级交办
举报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案件来源
结 案
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
告》,报请单位负责人签批
执 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法
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
决定处罚
对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不予处罚
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制作并送达《不
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撤销案件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等案件,作出
撤销案件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的处理意见由集体讨论
决定
审 批
案件处理意见报行政机关分管领
导审批
召开听证会
应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听
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
复 核
关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
复核。
听证告知
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向
当事人下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
处罚先行告知
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
辩权
核
审
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终结报
告,送核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
报局长审批。
调
查取证
立案后,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收
集、调取证据 .
立 案
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
报告,送法制机构审查后,交局
长审批,进行立案指定两名以上
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简易程序
查处违法行为
一般程序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交
付当事人
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 向 当 事人出示 执 法 证
件,
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告 知
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申辩
结案归档备案
案 件 移 送
对违法事实构成犯罪的,经行政
机关负责人批准,填写《案件移
送函》,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国
务院 令( 2004 )
第 406 号第六十三
条
申 请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设计变更
的建议并,注明变更理由
由项目法人报
审设计变更文件
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申
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
程名称、 公 路 工程的差不多 情
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
不、变更的要紧内容、变更的要
紧理由等; 二、设计变更讲明;
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
原设计相应图纸;四、工程量、
投资变化对比清单及其讲明等相
关材料: 1 、打算内补贴项目,
以设计批复的相应工程量、省补
投资额度为基数,在此基础上工
程量增减引起的投资变化,按现
行补贴标准进行计算; 2 、按预
算投资项 目 , 上报相应预算 文
件。五、工程资金平衡方案。
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刻未对
设计变更 文 件 的审查予以答 复
的,视为 同 意 。需要专家评 审
的,所需时刻不计算在上述期限
内
市公路治理部门初审
项目法人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审
查
由原设计院或由项目法人选择其
他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形成设
计变更文件
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
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
书面通知申请人
向省级交通主管部
门提出公路工程设
计变更的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
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
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差不多
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
类不、变更的要紧内容、变更的
要紧理由等;(二)对设计变更
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
证情况;(三)交通主管部门要
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较大设计变更和重
大设计变更建议
由项目法人审查论
证确认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
由项目法人依照审查核实情况或
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
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
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
项目法人能够组织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
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
证。
项目法人 可 先 进 行 紧急抢险 处
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
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
像资料讲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
计变更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完成施工图设
计变更批复, 10 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批工作
干线中修工程及一般县道工程设
计变更
报部工程 的 初 步 设 计、干线 公
路、技术 复 杂 县道的新建、 改
建、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及
其他工程的重要设计变更
实施依据
《公路工程设计变
更治理方法》 ( 交
通部 2005 年第 5
号令,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七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三条、第
十六条。
省局相关 部 门 审查,经 总工 程
师、分管局长审核批准后签发,
审 批 应 当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
完成施工图设计批
复, 20 天内做出
20 天内做出准予或
不准予批复的决
定。
干线中修工程及一
般县道工程施工图
设计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
完成施工图设计初
审
报部工程的初步设
计、干线公路、技
术 复 杂 县 道 的 新
建、改建、改造工
程施工图设计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治
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279
号, 2000 年 1 月
30 日颁布)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第
二十条。
申 请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批应当向相关
的交通主管部门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一)施工图设计
的 全 套 文 件 ;
(二)专家或者托
付的审查单位对施
工图设计文件的审
查意见;(三)项
目法人认为需要提
交 的 其 他 讲 明 材
料。
省级公路治理部门
完成施工图设计批
复, 20 天内做出
准予或不准予批复
的决定。
签发《公路工程竣
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
程,由质量监督机
构依据竣工验收结
论,按照交通部规
定的格式对参建单
位签发工作综合评
价等级证书。
由工程所在地市公
路治理处负责工程
验收
一般工程中的新改
建、大修工程
由工程所在地市公
路治理处负责初审
由省公路治理局担
任项目法人的工程
由省公路治理局负
责初审
重点工程
由工程所在地市公
路治理处负责初审
由省交通厅负责竣
工验收
由省公路治理局负
责竣工验收
由省公路治理局负
责交工验收
由工程所在地市公
路治理处负责交工
验收,省公路治理
局派人参与
关于不符合竣工验
收条件的,应当及
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初 审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 30 日内,对
申请人递交的材料
进行审查, 3 个月
内组织验收
实施依据
《公路工程竣
(交)工验收方
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
2004 年 3 月 31
日颁布)第十六
条、第十七条、第
二十四条。
由施工单位提交验
收申请报告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
验收应具备以下条
件:(一)通车试
运 营 2 年 后 ;
(二)交工验收提
出的工程质量缺陷
等遗留问题已处理
完毕,并经项目法
人 验 收 合 格 ;
(三)工程决算已
按交通部规定的方
法编制完成,竣工
决算差不多审计,
并经交通主管部门
或 其 授 权 单 位 认
定;(四)竣工文
件已按交通部规定
的 内 容 完 成 ;
(五)对需进行档
案、环保等单项验
收的项目,差不多
有 关 部 门 验 收 合
格;(六)各参建
单位已按交通部规
定的内容完成各自
的 工 作 报 告 ;
(七)质量监督机
构已按交通部规定
的公路工程质量鉴
定方法对工程质量
检测鉴定合格,并
形成工程质量鉴定
报告。
报交通运输部审
批, 20 天内做出
许可或不许可的决
定
交通厅行政审批大
厅受理并办理许
可, 20 天内做出
许可或不许可的决
定
省交通厅许可的建
设项目
省交通厅行政审批
大厅受理审核
交通运输部许可的
建设项目
市交通主管部门完
成材料的受理、初
审与审批工作, 20
天内做出许可或不
许可的决定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
为项目法人的工程
项目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
当当场或者在 5 个
工作日内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
完成申请材料的受
理与初审工作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
授权县级公路治理
部门为项目法人的
工程项目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 2004
年 8 月 28 日修
正)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公
路建设市场治理方
法》(交通部令
2011 年第 11
号 ,2011 年 11 月
30 日颁布)第二十
四条;
《辽宁省公
路条例》(依照
2013 年 5 月 30
日辽宁省十二届人
大常委会第 2 次会
议第 2 次修正)
第 13 条; 《辽宁
省交通厅关于调整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
许可权限的通知》
( 辽交政法发
[2014]424 号
2014 年 8 月 6 日
印发)第一项。
申 请
申请项目施工应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项目已列入
公 路 建 设 年 度 打
算;(二)施工图
设计文件差不多完
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差
不多落实,并经交
通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
办理,拆迁差不多
完 成 ; ( 五 ) 施
工、监理单位已依
法确定;(六)已
办 理 质 量 监 督 手
续,已落实保证质
量和安全的措施。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
工许可时应当向相
关的交通主管部门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一)施工图设计
文件批复;(二)
交通主管部门对建
设资金落实情况的
审计意见;(三)
国土资源部门关于
征地的批复或者操
纵性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
合同段的施工单位
和监理单位名单、
合 同 价 情 况 ;
(五)应当报备的
资格预审报告、招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报
告;(六)已办理
的质量监督手续材
料;(七)保证工
程质量和安全措施
的材料。
市交通局审批 20
天内做出许可或不
许可的决定
提 示 : 一 、 申 请 人 权
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 。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
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
站(场)经营、机动车
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
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
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治
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
不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
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
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
输治理机构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
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
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
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
站(场)经营者、机动
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
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
行政治理机关办理有关
登记手续。 2. 《机动车
维修治理规定》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
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
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
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业
务依照维修车型种类分
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危险物资运输车辆维修
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
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
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
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依照经营项目和服务能
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
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依
照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
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
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三、监督机构和联
系 电 话 : 交 通 局 法 规
科 : 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 0415-
3139673
四 、 办 公 场所 地
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
福春街 15-1 号 电话:
0415-6168228
0415-3869916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
行 政 许 可 , 享 有 陈 述
权、申辩权:有权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
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
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
权依法要求赔偿。
告知不予受理缘故,并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 2 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
不予批准决定、讲明理
由,告知行政复议、诉
讼权利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一
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
容
材 料 审 核 和 现 场 核 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
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及
许可前公示
申
请
不予确认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经办人:分中心工作人
员
责任人:分中心首席代
表
电话: 0415-6168828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运管处维修
科
责任人:科长
经办人:科员
办理时限: 3 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受理
审核
确认
发放许可
提 示 : 一 、 申 请 人 权
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 。
二 、 法 律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国务院令
2004 年第 406 号)第
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
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
规定提出申请并分不提
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
件的相关材料:(一)
从事危险物资运输经营
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
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
提出申请;(二)从事
危险物资运输经营的,
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
治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 、 监 督 机 构 和
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
科 : 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 0415-
3139673
四 、 办 公 场 所 地
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
福春街 15-1 号 电话:
0415-6168228
0415-3869916
告知不予受理缘故,并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 2 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2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流程图
实施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公路水
运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 治 理 方 法 》
( 2007 年 2 月
14 日 交 通 部 令
2007 年 第 1
号)。
核审
是否事实清晰、证
据充分、程序合
法、定性准确、处
罚适当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或行政判决书
结案、归档
复议或诉讼
责任单位对处罚有
异议的,在收到处
罚决定 60 日内上
报交通主管部门申
请复议或向有关法
院提起诉讼
执行
责任单位对处罚无
异议在规定时限同
意处罚
处罚决定
听取当事人陈述、
申辩, 告知听证申
请权。《公路水运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治 理 方 法 》
( 2007 年 2 月
14 日 交 通 部 令
2007 年 第 1 号 )
第三十七条。
对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案件,执法监
督人员补充证据,
对定性不准、程序
不合法、使用法律
不当的予以纠正。
调查取证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
开展调查收集证
据,形成材料
立案受理
经交通质检处负责
人批准立案
现场监督检查
其他
上级交办
举报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案件来源
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法
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
结 案
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
告》,报请单位负责人签批
执 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决定不予处罚
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制作并送达《不
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处罚
对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 件 移 送
对违法事 实 构 成犯 罪的,填 写
《案件移送函》,将案件移送司
法机关。
决定撤销案件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等案件,作出
撤销案件决定。
处罚先行告知
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
辩权
听证告知
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向
当事人下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
召开听证会
应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听
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
审 批
案件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
案件的处理意见由集体讨论决定
核 审
案件调查终结,制作《违法行为
调查报告》,送核审机构进行书
面核审,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定性准确、处罚适当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执
法人员要 补 充 证据,对 定 性 不
准、程序不合法、使用法律不当
的予以纠正
调查取证
2 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
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
理证据材料,制作检查笔录
立 案
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
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
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的
上级交办的
监督治理中发觉的
案件来源
适用于: 1. 对港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的处罚; 2. 对港口
经营违法行为的处
罚; 3. 对港口建设
违法行为的处罚;
4. 对港口危险物资
违法行为的处罚;
5. 对港口设施保安
违法行为的处罚;
6. 水路运输(服务
业)违法行为的处
罚。
核审
是否实施清晰、证
据充分、程序合
法、定性准确、处
罚适当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或行政判决书
结案、归档
复议或诉讼
责任单位对处罚有
异议的,在收到处
罚决定 15 日内上
报交通主管部门申
请复议或向有关法
院提起诉讼
执行
责任单位对处罚无
异议在规定时限同
意处罚
处罚决定
听取当事人陈述、
申辩, 告知听证申
请权。
对违法行为责令改
正,并处以法规相
应罚款
对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案件,执法监
督人员补充证据,
对定性不准、程序
不合法、使用法律
不当的予以纠正。
调查取证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
开展调查收集证
据,形成材料
立案受理
经港航处领导批准
立案
现场监督检查
其他
上级交办
举报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案件来源
结 案
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
告》,报请单位负责人签批
执 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法
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
决定处罚
对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不予处罚
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制作并送达《不
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撤销案件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等案件,作出
撤销案件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的处理意见由集体讨论
决定
审 批
案件处理意见报行政机关分管领
导审批
召开听证会
应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听
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
复 核
关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
复核。
听证告知
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向
当事人下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
处罚先行告知
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
辩权
核
审
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终结报
告,送核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
报局长审批。
调
查取证
立案后,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收
集、调取证据 .
立 案
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
报告,送法制机构审查后,交局
长审批,进行立案指定两名以上
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简易程序
查处违法行为
一般程序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交
付当事人
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 向 当 事人出示 执 法 证
件,
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告 知
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申辩
结案归档备案
案 件 移 送
对违法事实构成犯罪的,经行政
机关负责人批准,填写《案件移
送函》,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国
务院 令( 2004 )
第 406 号第六十三
条
申 请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设计变更
的建议并,注明变更理由
由项目法人报
审设计变更文件
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申
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
程名称、 公 路 工程的差不多 情
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
不、变更的要紧内容、变更的要
紧理由等; 二、设计变更讲明;
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
原设计相应图纸;四、工程量、
投资变化对比清单及其讲明等相
关材料: 1 、打算内补贴项目,
以设计批复的相应工程量、省补
投资额度为基数,在此基础上工
程量增减引起的投资变化,按现
行补贴标准进行计算; 2 、按预
算投资项 目 , 上报相应预算 文
件。五、工程资金平衡方案。
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刻未对
设计变更 文 件 的审查予以答 复
的,视为 同 意 。需要专家评 审
的,所需时刻不计算在上述期限
内
市公路治理部门初审
项目法人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审
查
由原设计院或由项目法人选择其
他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形成设
计变更文件
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
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
书面通知申请人
向省级交通主管部
门提出公路工程设
计变更的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
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
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差不多
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
类不、变更的要紧内容、变更的
要紧理由等;(二)对设计变更
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
证情况;(三)交通主管部门要
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较大设计变更和重
大设计变更建议
由项目法人审查论
证确认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
由项目法人依照审查核实情况或
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
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
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
项目法人能够组织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
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
证。
项目法人 可 先 进 行 紧急抢险 处
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
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
像资料讲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
计变更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完成施工图设
计变更批复, 10 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批工作
干线中修工程及一般县道工程设
计变更
报部工程 的 初 步 设 计、干线 公
路、技术 复 杂 县道的新建、 改
建、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及
其他工程的重要设计变更
实施依据
《公路工程设计变
更治理方法》 ( 交
通部 2005 年第 5
号令,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七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三条、第
十六条。
省局相关 部 门 审查,经 总工 程
师、分管局长审核批准后签发,
审 批 应 当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
完成施工图设计批
复, 20 天内做出
20 天内做出准予或
不准予批复的决
定。
干线中修工程及一
般县道工程施工图
设计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
完成施工图设计初
审
报部工程的初步设
计、干线公路、技
术 复 杂 县 道 的 新
建、改建、改造工
程施工图设计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治
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279
号, 2000 年 1 月
30 日颁布)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第
二十条。
申 请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批应当向相关
的交通主管部门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一)施工图设计
的 全 套 文 件 ;
(二)专家或者托
付的审查单位对施
工图设计文件的审
查意见;(三)项
目法人认为需要提
交 的 其 他 讲 明 材
料。
省级公路治理部门
完成施工图设计批
复, 20 天内做出
准予或不准予批复
的决定。
签发《公路工程竣
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
程,由质量监督机
构依据竣工验收结
论,按照交通部规
定的格式对参建单
位签发工作综合评
价等级证书。
由工程所在地市公
路治理处负责工程
验收
一般工程中的新改
建、大修工程
由工程所在地市公
路治理处负责初审
由省公路治理局担
任项目法人的工程
由省公路治理局负
责初审
重点工程
由工程所在地市公
路治理处负责初审
由省交通厅负责竣
工验收
由省公路治理局负
责竣工验收
由省公路治理局负
责交工验收
由工程所在地市公
路治理处负责交工
验收,省公路治理
局派人参与
关于不符合竣工验
收条件的,应当及
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初 审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 30 日内,对
申请人递交的材料
进行审查, 3 个月
内组织验收
实施依据
《公路工程竣
(交)工验收方
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
2004 年 3 月 31
日颁布)第十六
条、第十七条、第
二十四条。
由施工单位提交验
收申请报告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
验收应具备以下条
件:(一)通车试
运 营 2 年 后 ;
(二)交工验收提
出的工程质量缺陷
等遗留问题已处理
完毕,并经项目法
人 验 收 合 格 ;
(三)工程决算已
按交通部规定的方
法编制完成,竣工
决算差不多审计,
并经交通主管部门
或 其 授 权 单 位 认
定;(四)竣工文
件已按交通部规定
的 内 容 完 成 ;
(五)对需进行档
案、环保等单项验
收的项目,差不多
有 关 部 门 验 收 合
格;(六)各参建
单位已按交通部规
定的内容完成各自
的 工 作 报 告 ;
(七)质量监督机
构已按交通部规定
的公路工程质量鉴
定方法对工程质量
检测鉴定合格,并
形成工程质量鉴定
报告。
报交通运输部审
批, 20 天内做出
许可或不许可的决
定
交通厅行政审批大
厅受理并办理许
可, 20 天内做出
许可或不许可的决
定
省交通厅许可的建
设项目
省交通厅行政审批
大厅受理审核
交通运输部许可的
建设项目
市交通主管部门完
成材料的受理、初
审与审批工作, 20
天内做出许可或不
许可的决定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
为项目法人的工程
项目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
当当场或者在 5 个
工作日内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
完成申请材料的受
理与初审工作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
授权县级公路治理
部门为项目法人的
工程项目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 2004
年 8 月 28 日修
正)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公
路建设市场治理方
法》(交通部令
2011 年第 11
号 ,2011 年 11 月
30 日颁布)第二十
四条;
《辽宁省公
路条例》(依照
2013 年 5 月 30
日辽宁省十二届人
大常委会第 2 次会
议第 2 次修正)
第 13 条; 《辽宁
省交通厅关于调整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
许可权限的通知》
( 辽交政法发
[2014]424 号
2014 年 8 月 6 日
印发)第一项。
申 请
申请项目施工应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项目已列入
公 路 建 设 年 度 打
算;(二)施工图
设计文件差不多完
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差
不多落实,并经交
通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
办理,拆迁差不多
完 成 ; ( 五 ) 施
工、监理单位已依
法确定;(六)已
办 理 质 量 监 督 手
续,已落实保证质
量和安全的措施。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
工许可时应当向相
关的交通主管部门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一)施工图设计
文件批复;(二)
交通主管部门对建
设资金落实情况的
审计意见;(三)
国土资源部门关于
征地的批复或者操
纵性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
合同段的施工单位
和监理单位名单、
合 同 价 情 况 ;
(五)应当报备的
资格预审报告、招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报
告;(六)已办理
的质量监督手续材
料;(七)保证工
程质量和安全措施
的材料。
市交通局审批 20
天内做出许可或不
许可的决定
提 示 : 一 、 申 请 人 权
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 。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
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
站(场)经营、机动车
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
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
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治
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
不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
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
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
输治理机构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
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
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
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
站(场)经营者、机动
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
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
行政治理机关办理有关
登记手续。 2. 《机动车
维修治理规定》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
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
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
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业
务依照维修车型种类分
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危险物资运输车辆维修
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
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
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
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依照经营项目和服务能
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
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依
照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
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
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三、监督机构和联
系 电 话 : 交 通 局 法 规
科 : 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 0415-
3139673
四 、 办 公 场所 地
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
福春街 15-1 号 电话:
0415-6168228
0415-3869916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
行 政 许 可 , 享 有 陈 述
权、申辩权:有权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
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
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
权依法要求赔偿。
告知不予受理缘故,并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 2 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
不予批准决定、讲明理
由,告知行政复议、诉
讼权利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一
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
容
材 料 审 核 和 现 场 核 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
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及
许可前公示
申
请
不予确认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经办人:分中心工作人
员
责任人:分中心首席代
表
电话: 0415-6168828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运管处维修
科
责任人:科长
经办人:科员
办理时限: 3 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受理
审核
确认
发放许可
提 示 : 一 、 申 请 人 权
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 。
二 、 法 律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国务院令
2004 年第 406 号)第
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
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
规定提出申请并分不提
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
件的相关材料:(一)
从事危险物资运输经营
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
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
提出申请;(二)从事
危险物资运输经营的,
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
治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 、 监 督 机 构 和
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
科 : 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 0415-
3139673
四 、 办 公 场 所 地
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
福春街 15-1 号 电话:
0415-6168228
0415-3869916
告知不予受理缘故,并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 2 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经办人:分中心工作人员
责任人:分中心首席代表
电话:0415-6168828
办理时限:1 个工作日
受理 审核
责任单位:运管处货管
科
责任人:科长
经办人:科员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确认 发放许可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1 个工作日
材料
齐全
材料
不齐
实施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公路水
运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 治 理 方 法 》
( 2007 年 2 月
14 日 交 通 部 令
2007 年 第 1
号)。
核审
是否事实清晰、证
据充分、程序合
法、定性准确、处
罚适当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或行政判决书
结案、归档
复议或诉讼
责任单位对处罚有
异议的,在收到处
罚决定 60 日内上
报交通主管部门申
请复议或向有关法
院提起诉讼
执行
责任单位对处罚无
异议在规定时限同
意处罚
处罚决定
听取当事人陈述、
申辩, 告知听证申
请权。《公路水运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治 理 方 法 》
( 2007 年 2 月
14 日 交 通 部 令
2007 年 第 1 号 )
第三十七条。
对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案件,执法监
督人员补充证据,
对定性不准、程序
不合法、使用法律
不当的予以纠正。
调查取证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
开展调查收集证
据,形成材料
立案受理
经交通质检处负责
人批准立案
现场监督检查
其他
上级交办
举报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案件来源
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法
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
结 案
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
告》,报请单位负责人签批
执 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决定不予处罚
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制作并送达《不
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处罚
对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 件 移 送
对违法事 实 构 成犯 罪的,填 写
《案件移送函》,将案件移送司
法机关。
决定撤销案件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等案件,作出
撤销案件决定。
处罚先行告知
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
辩权
听证告知
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向
当事人下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
召开听证会
应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听
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
审 批
案件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
案件的处理意见由集体讨论决定
核 审
案件调查终结,制作《违法行为
调查报告》,送核审机构进行书
面核审,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定性准确、处罚适当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执
法人员要 补 充 证据,对 定 性 不
准、程序不合法、使用法律不当
的予以纠正
调查取证
2 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
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
理证据材料,制作检查笔录
立 案
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
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
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的
上级交办的
监督治理中发觉的
案件来源
适用于: 1. 对港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的处罚; 2. 对港口
经营违法行为的处
罚; 3. 对港口建设
违法行为的处罚;
4. 对港口危险物资
违法行为的处罚;
5. 对港口设施保安
违法行为的处罚;
6. 水路运输(服务
业)违法行为的处
罚。
核审
是否实施清晰、证
据充分、程序合
法、定性准确、处
罚适当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或行政判决书
结案、归档
复议或诉讼
责任单位对处罚有
异议的,在收到处
罚决定 15 日内上
报交通主管部门申
请复议或向有关法
院提起诉讼
执行
责任单位对处罚无
异议在规定时限同
意处罚
处罚决定
听取当事人陈述、
申辩, 告知听证申
请权。
对违法行为责令改
正,并处以法规相
应罚款
对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案件,执法监
督人员补充证据,
对定性不准、程序
不合法、使用法律
不当的予以纠正。
调查取证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
开展调查收集证
据,形成材料
立案受理
经港航处领导批准
立案
现场监督检查
其他
上级交办
举报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案件来源
结 案
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
告》,报请单位负责人签批
执 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法
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
决定处罚
对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不予处罚
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制作并送达《不
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撤销案件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等案件,作出
撤销案件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的处理意见由集体讨论
决定
审 批
案件处理意见报行政机关分管领
导审批
召开听证会
应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听
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
复 核
关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
复核。
听证告知
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向
当事人下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
处罚先行告知
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
辩权
核
审
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终结报
告,送核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
报局长审批。
调
查取证
立案后,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收
集、调取证据 .
立 案
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
报告,送法制机构审查后,交局
长审批,进行立案指定两名以上
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简易程序
查处违法行为
一般程序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交
付当事人
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 向 当 事人出示 执 法 证
件,
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告 知
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申辩
结案归档备案
案 件 移 送
对违法事实构成犯罪的,经行政
机关负责人批准,填写《案件移
送函》,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国
务院 令( 2004 )
第 406 号第六十三
条
申 请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设计变更
的建议并,注明变更理由
由项目法人报
审设计变更文件
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申
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
程名称、 公 路 工程的差不多 情
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
不、变更的要紧内容、变更的要
紧理由等; 二、设计变更讲明;
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
原设计相应图纸;四、工程量、
投资变化对比清单及其讲明等相
关材料: 1 、打算内补贴项目,
以设计批复的相应工程量、省补
投资额度为基数,在此基础上工
程量增减引起的投资变化,按现
行补贴标准进行计算; 2 、按预
算投资项 目 , 上报相应预算 文
件。五、工程资金平衡方案。
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刻未对
设计变更 文 件 的审查予以答 复
的,视为 同 意 。需要专家评 审
的,所需时刻不计算在上述期限
内
市公路治理部门初审
项目法人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审
查
由原设计院或由项目法人选择其
他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形成设
计变更文件
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
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
书面通知申请人
向省级交通主管部
门提出公路工程设
计变更的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
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
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差不多
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
类不、变更的要紧内容、变更的
要紧理由等;(二)对设计变更
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
证情况;(三)交通主管部门要
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较大设计变更和重
大设计变更建议
由项目法人审查论
证确认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
由项目法人依照审查核实情况或
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
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
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
项目法人能够组织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
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
证。
项目法人 可 先 进 行 紧急抢险 处
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
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
像资料讲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
计变更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完成施工图设
计变更批复, 10 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批工作
干线中修工程及一般县道工程设
计变更
报部工程 的 初 步 设 计、干线 公
路、技术 复 杂 县道的新建、 改
建、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及
其他工程的重要设计变更
实施依据
《公路工程设计变
更治理方法》 ( 交
通部 2005 年第 5
号令,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七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三条、第
十六条。
省局相关 部 门 审查,经 总工 程
师、分管局长审核批准后签发,
审 批 应 当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
完成施工图设计批
复, 20 天内做出
20 天内做出准予或
不准予批复的决
定。
干线中修工程及一
般县道工程施工图
设计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
完成施工图设计初
审
报部工程的初步设
计、干线公路、技
术 复 杂 县 道 的 新
建、改建、改造工
程施工图设计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治
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279
号, 2000 年 1 月
30 日颁布)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第
二十条。
申 请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批应当向相关
的交通主管部门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一)施工图设计
的 全 套 文 件 ;
(二)专家或者托
付的审查单位对施
工图设计文件的审
查意见;(三)项
目法人认为需要提
交 的 其 他 讲 明 材
料。
省级公路治理部门
完成施工图设计批
复, 20 天内做出
准予或不准予批复
的决定。
签发《公路工程竣
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
程,由质量监督机
构依据竣工验收结
论,按照交通部规
定的格式对参建单
位签发工作综合评
价等级证书。
由工程所在地市公
路治理处负责工程
验收
一般工程中的新改
建、大修工程
由工程所在地市公
路治理处负责初审
由省公路治理局担
任项目法人的工程
由省公路治理局负
责初审
重点工程
由工程所在地市公
路治理处负责初审
由省交通厅负责竣
工验收
由省公路治理局负
责竣工验收
由省公路治理局负
责交工验收
由工程所在地市公
路治理处负责交工
验收,省公路治理
局派人参与
关于不符合竣工验
收条件的,应当及
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初 审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 30 日内,对
申请人递交的材料
进行审查, 3 个月
内组织验收
实施依据
《公路工程竣
(交)工验收方
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
2004 年 3 月 31
日颁布)第十六
条、第十七条、第
二十四条。
由施工单位提交验
收申请报告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
验收应具备以下条
件:(一)通车试
运 营 2 年 后 ;
(二)交工验收提
出的工程质量缺陷
等遗留问题已处理
完毕,并经项目法
人 验 收 合 格 ;
(三)工程决算已
按交通部规定的方
法编制完成,竣工
决算差不多审计,
并经交通主管部门
或 其 授 权 单 位 认
定;(四)竣工文
件已按交通部规定
的 内 容 完 成 ;
(五)对需进行档
案、环保等单项验
收的项目,差不多
有 关 部 门 验 收 合
格;(六)各参建
单位已按交通部规
定的内容完成各自
的 工 作 报 告 ;
(七)质量监督机
构已按交通部规定
的公路工程质量鉴
定方法对工程质量
检测鉴定合格,并
形成工程质量鉴定
报告。
报交通运输部审
批, 20 天内做出
许可或不许可的决
定
交通厅行政审批大
厅受理并办理许
可, 20 天内做出
许可或不许可的决
定
省交通厅许可的建
设项目
省交通厅行政审批
大厅受理审核
交通运输部许可的
建设项目
市交通主管部门完
成材料的受理、初
审与审批工作, 20
天内做出许可或不
许可的决定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
为项目法人的工程
项目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
当当场或者在 5 个
工作日内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
完成申请材料的受
理与初审工作
市级公路治理部门
授权县级公路治理
部门为项目法人的
工程项目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 2004
年 8 月 28 日修
正)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公
路建设市场治理方
法》(交通部令
2011 年第 11
号 ,2011 年 11 月
30 日颁布)第二十
四条;
《辽宁省公
路条例》(依照
2013 年 5 月 30
日辽宁省十二届人
大常委会第 2 次会
议第 2 次修正)
第 13 条; 《辽宁
省交通厅关于调整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
许可权限的通知》
( 辽交政法发
[2014]424 号
2014 年 8 月 6 日
印发)第一项。
申 请
申请项目施工应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项目已列入
公 路 建 设 年 度 打
算;(二)施工图
设计文件差不多完
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差
不多落实,并经交
通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
办理,拆迁差不多
完 成 ; ( 五 ) 施
工、监理单位已依
法确定;(六)已
办 理 质 量 监 督 手
续,已落实保证质
量和安全的措施。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
工许可时应当向相
关的交通主管部门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一)施工图设计
文件批复;(二)
交通主管部门对建
设资金落实情况的
审计意见;(三)
国土资源部门关于
征地的批复或者操
纵性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
合同段的施工单位
和监理单位名单、
合 同 价 情 况 ;
(五)应当报备的
资格预审报告、招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报
告;(六)已办理
的质量监督手续材
料;(七)保证工
程质量和安全措施
的材料。
市交通局审批 20
天内做出许可或不
许可的决定
提 示 : 一 、 申 请 人 权
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 。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
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
站(场)经营、机动车
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
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
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治
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
不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
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
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
输治理机构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
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
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
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
站(场)经营者、机动
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
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
行政治理机关办理有关
登记手续。 2. 《机动车
维修治理规定》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
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
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
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业
务依照维修车型种类分
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危险物资运输车辆维修
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
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
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
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依照经营项目和服务能
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
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依
照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
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
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三、监督机构和联
系 电 话 : 交 通 局 法 规
科 : 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 0415-
3139673
四 、 办 公 场所 地
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
福春街 15-1 号 电话:
0415-6168228
0415-3869916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
行 政 许 可 , 享 有 陈 述
权、申辩权:有权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
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
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
权依法要求赔偿。
告知不予受理缘故,并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 2 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
不予批准决定、讲明理
由,告知行政复议、诉
讼权利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一
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
容
材 料 审 核 和 现 场 核 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
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及
许可前公示
申
请
不予确认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经办人:分中心工作人
员
责任人:分中心首席代
表
电话: 0415-6168828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运管处维修
科
责任人:科长
经办人:科员
办理时限: 3 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受理
审核
确认
发放许可
提 示 : 一 、 申 请 人 权
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 。
二 、 法 律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国务院令
2004 年第 406 号)第
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
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
规定提出申请并分不提
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
件的相关材料:(一)
从事危险物资运输经营
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
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
提出申请;(二)从事
危险物资运输经营的,
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
治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 、 监 督 机 构 和
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
科 : 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 0415-
3139673
四 、 办 公 场 所 地
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
福春街 15-1 号 电话:
0415-6168228
0415-3869916
告知不予受理缘故,并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 2 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申
请
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一次
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材 料 审 核 和 现 场 核 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
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及
许可前公示
不予确认
不予批准决定、讲明理
由,告知行政复议、诉
讼权利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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