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合同(五)》是企业在与员工之间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不受侵犯。这份合同明确了员工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的保密责任和义务,确保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得到保护。
合同的第一条指出,员工在工作中产生的任何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如果这些成果是在员工履行职务期间或主要利用企业的资源和信息产生的,那么这些知识产权归属于企业。企业有权使用这些成果,并且员工有义务协助企业获取和行使这些权利。同时,员工对于精神权利(如发明权、署名权)的保留得到了承认,企业会尊重并协助员工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强调,员工在任职期间完成的、与企业业务相关的成果,如果员工主张是非职务成果,需及时向企业声明。企业会进行核实,如果是非职务成果,员工享有知识产权,企业不能擅自使用。若未声明,成果将被视为职务成果,企业可正常使用。若日后发现是非职务成果,员工也无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对于产权争议,可通过特定仲裁机构解决。
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员工必须遵守企业的保密规章制度,无论是否明确,都应尽职保密。员工离职后,仍需对在职期间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承担相同的保密义务,期限通常设定为一定年限。
第五条指出,离职后的保密义务无需额外支付保密费,因为此义务已在工资中体现。同时,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六条和第七条强调,员工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若因员工行为导致企业遭受侵权指控,员工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费用。但如果是因执行职务所必需,导致的侵权,责任由企业承担。
第八条禁止员工在任职期间为竞争对手工作,避免利益冲突。
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所有涉及企业秘密信息的载体归属企业所有,员工离职时应归还。如果载体中能消除秘密信息,企业可以复制到自有载体,员工无需归还原始载体,但可能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约定了技术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设计、软件等,涵盖广泛的知识产权类型。
保密合同是一种保障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工具,它明确了员工的保密义务,有助于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防止商业秘密的流失,同时对员工的权益进行了合理的规定。在签署此类合同时,双方都应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公平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