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是针对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旨在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对其中关键知识点的详细解释:
1. **医师外出会诊定义**: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患者提供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服务。未经批准,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2. **卫生行政部门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医师外出会诊的行为,确保其合法合规。
3. **患者知情权**:邀请会诊前,经治科室需向患者说明会诊的必要性、费用等相关情况,获得患者或其监护人同意。
4. **书面会诊邀请函**:邀请医疗机构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包含患者病历摘要、会诊目的、时间、费用等信息的书面邀请函,并加盖公章。非书面邀请需及时补办。
5. **不得会诊的情形**:超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不具备相应资质、超出医师执业范围等情况,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6. **会诊安排与审批**:会诊医疗机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可安排医师外出会诊。特殊情况需经负责人批准。
7. **不得派出会诊医师的情况**:与不得提出会诊邀请的情形相似,包括超出医疗机构和医师执业范围等。
8. **医师职责**: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详细了解患者病情,亲自诊查,按规定完成会诊工作并书写医疗文书。
9. **医疗质量和安全**:医师在会诊中发现无法胜任或医疗机构条件不适宜,应建议转院;发现医疗事故争议,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10. **费用管理**:会诊费用遵循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规定,差旅费据实结算,不得重复收取。会诊费用统一支付给医疗机构,不得直接付给医师。收费标准可能适当上浮。
11. **医师报酬**:会诊医疗机构应给付合理报酬,法定节假日会诊的报酬标准应提高。医师不得违规接受报酬,不得收受贿赂。
12. **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机构需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将其纳入年度考核。疏于管理的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将受到批评。
13. **违规处理**:医疗机构和医师违反规定将受到警告、整改、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严重者按《执业医师法》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14. **政府调遣**: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参与会诊,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这些规定确保了会诊过程的透明度、合规性和安全性,防止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权益。医疗机构和医师都应严格遵守,以维护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