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一、工伤保险的模式
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工伤社会保险,另一种
是雇主责任制。认识两者的本质区别,了解工伤保险的发展史,有助
于我们搞好工伤保险。
工伤社会保险由雇主责任制发展而来。最初,工人负伤由自已负
责,工伤后的生活困难,求助于慈善机关救济。社会化大生产后,工
伤事故日益增多,慈善机关已难以解决这个问题,而工伤已成为工业
化国家的社会问题。这时民法规定,工人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向
法院申诉,要求雇主赔偿损失。1884 年,英国颁布了《雇主责任法》。
此后,也有其他国家在《工厂法》的有关条文中规定了雇主赔偿责任,
这就是“雇主责任制”的模式。一般规定,凡是证明工伤是由雇主或第三
者造成的,雇主或第三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为了避免繁重事务,由
国家颁布法律强制实施雇主责任制,劳工部门监督执行,商业保险公
司必须向劳工部门交纳保证金,以便保险公司破产时,可以用这笔基
金支付工伤待遇。
在英国颁布《雇主责任法》后不久、德、法等国按照“职业风险”理
论建立了以分担风险和筹集基金为特征的工伤保险制度。世界上最早
实行社会保险模式的是德国俾斯麦政府,1884 年就通过了《工人灾害
赔偿法》。
据对世界上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 136 个国家和地区的统计资料,
实行社会保险模式的有 110 个,实行雇主责任制或雇主责任制与社会
保险并存的有 20 多个国家,如美国和印度就是两种方式并存。在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