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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职责;联锁系统的分类;联锁系统设定值的确认;
联锁系统的投运、解除(恢复)手续;联锁系统设定值和系统配置的修改程序;联锁系统基础资料
的管理以及联锁系统的检修试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
2 管理职责
2.1 机动处为公司的联锁系统主管部门,负责联锁管理规定的制定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A1级联锁解除、投用、变更申请进行审核。
2.2 调度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的操作、投用、运行情况;联锁解除后的
风险评价、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联锁参数的设定情况。
2.3 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报警联锁设施的使用情况。
2.4 机电仪中心为本单位的联锁系统业务执行单位,负责全公司的联锁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联
锁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
2.5 生产技术处负责公司的联锁系统的操作、投用管理;负责审核确认系统设置及联锁报警设定值;
审核联锁解除后的风险评价、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2.6 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检查联锁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报警联锁设施的使用情况。
2.7 各生产装置负责本装置的联锁系统的操作使用和运行管理;建立联锁管理台帐以及联锁解除/投
用、变更的申请;制定联锁解除后的风险评价、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2.8 机电仪中心仪表专业负责全公司联锁系统的基础资料的管理、日常维护、检修试验等工作。
2.9 机电仪中心电气专业负责本单位的与联锁系统有关的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试验等工作。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的分类
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按其重要性以独立的回路分成A、B两类。
3.1.1 A类联锁回路具体分为:
A1类:联锁动作造成单套或多套装置停车、关系到重大人身、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的仪表联锁
回路。
A2类:联锁动作造成装置局部或单个工段、单元停工,其影响面次于A1级联锁的联锁回路。
A3类:联锁动作造成装置工段、单元内局部停工或单台设备停车,其影响面次于A2级联锁的联
锁回路。
3.1.2 B类仪表联锁系统回路为除A类以外的、用于报警的联锁回路。
3.2 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的设置和设定值的确认
生产技术处负责审核确认公司联锁系统的设置和设定值。组织生产装置和机电仪中心共同编制
各生产装置A、B类联锁系统清单,再会同机动处、安全环保处审核会签,最后经主管经理审批后发
布实施,并按本单位的受控文件管理,每三年修订一次,在修订期内变更的,生产技术处要以受控
文件形式下发到生产装置。
3.3 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的投运和解除(恢复)
3.3.1 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的投运
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的正常投运由生产装置生产经理负责提出,并事先通知所在装置的仪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