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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_________元(大
写)。各合伙人认缴总额和所占比例如下
姓 名 出资额 占合伙人出资总额百分比
第十四条 出资方式 _________(由合伙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各方出资额应在合伙人大会批准(新设立的事
务所则应在审批机关同意成立事务所批文下达后)一个月内缴
足。
第十六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
(不低于法定限额)出资额。合伙人出资的增减须经合伙人一
致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办妥变更手续
后 15 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
务所的财产份额,也不得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资。
第四章 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合伙人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按本
协议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被选举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的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委员; (三)对事务所的
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 (四)有权按规定查阅事务所财产
帐册和其他会计资料; (五)对事务所事务执行的质询异
议权; (六)监督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
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