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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对软件企业收入确认影响的案例分析【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近期财会月刊《软件企业新收入准则应用分析》一文讨论了新收入准则
对软件行业收确认确认的影响,对其中“四、新收入准则对软件企业收
入确认影响的案例分析”有不同意见,恰好这段时间也在学习这个准
则,在原文基础上增补了个人理解,增补内容以“我的分析”开头,请
陈版指正。
1.收入确认时点问题。
例 1:20×6年 10月 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软件企业签订一个复杂系
统集成合同,期限 10个月,合同对价 500万元,在合同履行中和结束时
分两次付清。合同规定,乙公司按照甲方对信息系统的需求提供财务信
息管理系统,利用甲方已有系统,对其进行集成,提供以下集成服务:
购买硬件系统和提供软件系统,提供的软件系统包括属于第三方的软
件、乙公司已有的软件、甲方委托乙公司开发的软件。分析:按照现行
收入准则,合同涉及的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分开单独计
量,则分别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否则全部按销售商品确
认收入。复杂系统集成业务中客户购买的是整套可使用的设备而非单独
购买其中的任一项服务或商品,企业将其收入分为两部分确认或全部确
认为销售商品收入并不妥当。此外,第四季度签订的合同通常在次年验
收,按照现行收入准则,当期不能确认收入,导致软件企业的收入确认
滞后和混乱。该案例中,项目完成的同时软件企业就向客户提供了一项
资产,且客户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能够控制该项资产;履约过程中产生的
商品具有专用性和不可替代用途,且乙公司在合同期间内有权就已完成
的履约义务收取货款;企业履约的同时客户就取得并消耗了履约带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