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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通信补贴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现在,很多企业为员工报销全部或部分手机通信费用。在我国,手机大
多由个人购买,手机卡由个人办理并显示为持卡人姓名,但作为企业的
经济事项,费用票据反映到财务部门则表现为“以个人名义列支的手机
费”,加之手机费用支出兼有办公和日常私人事务用途,无法准确加以区
分,因此,如何合理合法地扣除员工手机费支出、降低可能产生的涉税
风险成为企业财务人员财税处理的难点。
个人凭缴费发票报销
在这种方式下,手机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凭个人缴费发票在财务报
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
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的支出,
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
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
财务人员认为,员工的手机费支出属于与企业收入直接相关和合理的支
出,只要企业能提供此类费用属于企业正常支出的测评依据或依话费清
单计算的结果,即使发票抬头是个人,但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应该允许税前扣除。
但在往年的汇算清缴中,大多数税务机关对此并不认可。《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
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
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
财务报销。税务人员依据“以票管税”原则,认为此类抬头为个人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