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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实务筹划--合理
划分成本对象很重要
对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业务实务操作的一点拙见
政策依据:财税 2011 年 100 号文 和国家税务总局第 60 号文
注:为了计算的方便,举例的时候假设软件产品木有进项税可
以抵扣
近期,停顿了将近一年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正式开始办
理了,大家欢欣鼓舞。下面就这俩个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个人认为
存在问题的地方写出来跟大家探讨下:
1、在原先的政策里面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退税公式=嵌入式软件
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里根本木有考虑到嵌入
式软件产品是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那么退税的时候是退实际说
服超过 3%的部分的,也就是说退税的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17%-嵌入式软件进项税-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个公式的改
变才是真正退还了纳税人税负超过 3%的部分的增值税
2、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退税的软件产品对应的硬件部分成本
的问题。举例如下:
A 企业是软件企业,有自己生产的设备,设备包含嵌入式软件
部分,现在有一个销售合同如下:A 企业帮助 B 企业搭建一个 XX
平台,用到自己生产的设备简称 X 设备,X 设备里面包含软件产
品 Y,同时还用到外购的服务器。企业合同签订成:
A 企业向 B 企业销售一个 XX 平台,明细有两项:
1、X 设备 一台价格 30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