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会计实操经验】购入软件能否抵扣进项税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往往会购买各种用途的软件产品。对于购入的软
件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要从三个方面考量:
一是看购入的软件是否为增值税的课税对象;
二是看是否取得了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法凭据;
三是看软件的用途,是否属于不得抵扣项目的范围。
如果购买的是具有合法复制品权利的软件产品,就属于增值税的课
税对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 号)规
定,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
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
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从该文件可以看
出,软件产品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销售这样的软件产品可以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方来讲,如果不属于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不可抵扣的范围,就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购入的软件是以取得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或著作权的形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 号)的规定,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
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
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
税。
如果购入的软件是取得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或著作权的形式,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