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税改企业采购软件费用不能抵扣
日前,一家属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财务人员向当地税务机关
咨询,今年企业单独购买了一套技术支持软件,单位价值很高,已超过了 2000
元,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知道购买软件所含进项税金是否可以抵扣,会
计核算上是计入无形资产还是计入固定资产?
对此,税务人员分析认为由于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相关会计制度,对外购
软件的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企业的相关会计处理也不同,有的计入当
期费用,有的计入无形资产,还有的计入固定资产。但从税务处理讲,根据《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购
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
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因此,由于你公司是单独购买的一
套技术支持软件,会计上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
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
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
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