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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即从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下同)不一致时 ,
以第一次放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
期日作相应调整。贷款转存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计息与结息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利率为 — 2 —
。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计、结息方式为 。
第五条委托资金的交付与贷款发放
一、乙方应在《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列明的放款日期之前将足额委托资金
交付丙方。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并非乙方在丙方的存款账户,该账户余额并非
乙方在丙方的存款余额,仅为丙方内部账务处理而设立,该账户余额不计付利息。
二、委托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
(一)丙方已收到委托资金且未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
(二)丙方已收到乙方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
(三)如果本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为外币,甲方已经开立了外汇存款专户;
(四)甲方与乙方均未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
(五)其他条件:
— 3 —
。
三 、乙方实际交付的委托资金金额少于约定要发放的委托贷款金额的,丙方
有权拒绝发放。
四、委托贷款应按下列第______项约定的计划发放:
(一) 按照下列计划发放 年月 日 万元; 年月 日 万元;年月 日 万元;
年月 日 万元;年月 日 万元; 年月 日 万元;年月 日 万元; 年月 日 万元。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