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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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整合版)
甲方:(全称):
地址:
邮编:
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行 支行(分理处)
地址:
邮编: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文本,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甲方选择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法》及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 ,
向乙方提供业务申请表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真实、准确 、
完整、合法,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甲方符合开户条件的,乙方应及时为其办理开户手续。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
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或甲方作为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或甲方为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QFII 专用存款账户)的,乙方
在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
致。如甲方须使用规范化简称,则须在此处注明该规范化简称: 。
第四条 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甲方应在乙方建立预留签章卡片。如甲方银行结算账户
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则甲方在乙方预留签章须与该规范化简称保持一致。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各种空白
重要凭证和办理对外支付。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
户除外。
第六条 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建立、健
全对账制度,详细内容见本协议第三章:银企对账。
第七条 甲方更改名称,应于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
明,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的约定日期为准。
第八条 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正式公函通知,并提供《办法》规定的有关证明。对甲方出具的变更通知和证明文
件符合《办法》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乙方应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甲方变更预留签章,应以正式公函向乙方提交变更申请,写明更换原因、新签章启用日期
等,并加盖与原预留签章有明显区别的新签章;甲方须将从乙方购买的盖有旧签章的空白重要凭证全部交
回,并在公函上注明所交回凭证的种类、数量和号码,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挂失签章,应提交正式公函、开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及公安机关的证明等证明文
件(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件,并写明挂失理由),办理签章挂失手续。新签章于挂失次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