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 4 页 共 42 页
第三条:督察人员不得无故迟交或者不交督察报告;
第四条:原则上督察人员不得使用分公司车辆为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五条:督察人员必须真实反映市场情况,不得受省分公司人员影
响发生包庇行为;
第六条:督察人员不得在办公时间内无故不接听管理督察中心工作
电话;
第七条:督察人员不得利用工作职权向被督察单位举荐亲属任职;
第八条:督察人员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定,开展工作时,在思
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集团中心保持高度一致,不准传播与
集团不一致的言论、信息和消息。
第九条:督察人员在检查市场时,不得提前通知,不得走马观花,
不得主观臆断;
第十条:督察人员必须作风正派,尊重岗位,不指手画脚,不故作
姿态;
第十一条:督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勤纪律,按时参加中心要求的
各项会议,不准无故请假、缺席;
第十二条:督察人员不得跟随被督察单位人员一同出入高消费娱乐
场所,不得借故在分公司报销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督察人员对地方反映各种问题,要按照程序办理,并注
意保密,不准对地方反映的问题漠不关心、推诿应付、
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