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合作协议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代理甲方广告
物料制作业务,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通过公开对比,乙方为甲方协议供货单位,在协议期限内为甲方提供广
告平面设计、物料制作、施工安装及维护服务等。
二、 价格:以招标时乙方公布的价格为准(见附件 1),如遇市场行情变化需
调整价格,经双方调查核实及协商一致后实行;如原招标报价单中还有
未涉及的项目,则双方根据该项目市场价格商议供货价,并补充到报价
单中。
三、 乙方所提供的制作物品及服务须符合行业标准及甲方要求,其服务能力
(包括设计及制作水平、安装及维护质量、执行效率等)是甲方考核乙
方合作能力的依据。如果乙方无法满足甲方需求,则甲方有权终止与乙
方的合作协议。
四、 因广告制作物品所用材料不达标或安装不当等导致人身安全或财产受到
损失的,乙方付全部责任;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付赔偿责任;因不
可抗力导致损失的,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