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税务自查要点】
保险企业在进行税务自查时,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营业税审查:
- **保费收入**:确保保单收入的确认准确无误,根据保单结算方式(趸缴或分期缴款)正确计入收入。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一次性缴纳的保费应一次性计入收入,分期缴纳的应按照合同协议执行。同时,要核查保险合同、保费专用收据、银行账目和现金账,确保数据一致。对于退保业务,需审核相关手续的完整性、计算的精确性和冲减保费收入的合理性。
- **应收保费**科目:应确保所有应收未收保费都记入“保费收入”科目。对于分期收取保费的情况,不应长期挂账,而应及时转为收入。
- **预收保费**科目:审查寿险业务中预收保费未结转至“保费收入”的情况,防止收入漏报。
- **储金业务**:检查“保户储金”账户,确保按照规定计算保费收入,并且利息收入正确记入“保费收入”而非“财务费用”。同时,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结转至“保费收入”,不得直接计入利润。
- **分保费收入**:核实分保险业务是否存在,分保费收入是否已由初保人缴纳营业税。
- **保费收入**红字发生额:确认无赔款优待等项目是否在纳税申报中扣除,以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检查是否符合免征营业税的条件,产品是否在免税清单内。
2. **利息收入**审查:
- 分析存款和贷款利息收入,确保贷款利息收入未被混淆。
- 检查相关账户,如“贷款”、“保户借款”和“拆出资金”,确保利息收入的准确性。
3. **手续费收入**:
- 查看银行存款和现金账的摘要,确认代理保险业务和分保业务手续费收入的记录。
- 审核“其他应收款”明细,确保存在手续费收入的记录。
4. **其他收入**:
- 检查“其他应收款”账户,确认是否有咨询服务收入、代保管收入等,对应科目应为“其他收入”。
- 审查银行存款和现金账,验证是否存在相应的收入记录。
5. **个人所得税**:
- **营销费用支出**:检查是否对非保险公司雇员(营销员)的佣金、嘉奖、劳务费等进行了代扣代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特别是2002年8月1日以后的规定变化。
保险企业在税务自查时,需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确保收入、支出的合规性,避免税务风险。同时,及时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确保数据准确无误,以便在税务审计时能提供清晰、完整的财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