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经营制度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 5 年以内或行驶里程
在 10 万公里以内的车辆, 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 3 个月或 5000 公里以
上的质量保修。质量保修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
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达到新车的售后服务标准。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的车辆, 确认发现该车辆是事故
车、水泡车、非法途径车辆,必须提供购买七天内的退换服务。
三、二手车经销公司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
佣金时应开具发票。
四、二手车完成交易后, 二手车经销公司应要求现机动车所有人在车
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五、二手车经销公司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
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 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
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六、二手车经销公司向最终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 应向其提供售后服
务清单;二手车经销公司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
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
七、二手车经销公司应当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
经营活动。
八、二手车经销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主管
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二手车经销公司只能对本公司销售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