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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S 第 3 部分合规系列解读(一)
SDS(安全数据单,国内又称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想必大家都很熟悉,国内危险化
学品登记中所需的“一书一签”,其中“一书”就是指 SDS,进出口环节海关报检 SDS 也是
很重要的报关材料之一,可以说 SDS 是当前化学品管理环节中重要的合规文件之一。
SDS 有 16 个部分组成,是联合国 GHS 制度提出了一种将化学品危害信息、防护、运
输、操作以及存储等各类信息,沿着供应链上下游传递信息的重要载体,是 GHS 制度提倡加
强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体现。
本期合规解读,将为大家详细梳理一下 SDS 第 3 部分的合规要求,包括需要列出产品中
的哪些组分,商业机密如何合理保护等大家比较关注的合规热点。
一、SDS 第 3 部分是什么?
作为 SDS 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第 3 部分内容是涉及产品的组分或成分信息,具体可
以包括组分的化学名称(包括中英文名称、别名、IUPAC 名称等)、唯一性识别号(包括
CAS 号、EC 号)、含量(包括具体数值,或范围,质量浓度或体积百分比),典型的例子
如图 1 所示。
图 1 SDS 第 3 部分内容举例
由于 GHS 制度被各国执行后,部分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结合自身管理实际提出了新的要
求,因此以下的技术解读是基于联合国 GHS 制度(第七修订版)。
二、哪些组分需要列出?
1,产品:纯物质
对于纯物质而言,其组分单一,根据 GHS 的要求,只需列出组分的化学名称,商业名称
或俗名以及唯一识别号即可。其中重点关注的是产品的杂质和稳定剂,如果这类浓度较低的
组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也需要和主成分一样,列出具体信息:
① 本身具有 GHS 的分类,有一定的危险性(例如,皮肤腐蚀类别 1);
② 对整个产品的分类有贡献(contribution to the classication of the
substance)
上述两个条件,GHS 制度并未给予详细的解释,的理解如下,供大家参考,也算是一种
抛砖引玉:
条件 1:此处的具有 GHS 分类,应该是指健康和环境危害,因为在 GHS 制度中,健康
和环境危害的分类允许采取加和公式,在没有产品整体数据时,当危害组分的浓度加权超过
分类标准时,可以直接给产品进行分类;相反物理危害需要根据产品整体的测试数据来判
断,无法根据组分含量直接推算。
条件 2:对产品的危害分类有贡献,应该是指因为该化学物质的存在,导致了产品整体
具有了某种 GHS 分类。而 GHS 中的 10 项健康和 2 项环境危害的分类标准、组分阈值、分
类策略不尽相同,不应该仅仅根据组分的浓度阈值来判定,应该结合产品危害分类的结果,
综合考虑。
举例说明,更加直接一点,例如表 1 所示的例子。杂质 B 和 C 有健康危害,且浓度相加
超过了 1%(皮肤腐蚀/刺激的分类阈值),直接导致产品整体除了有急性毒性外,还新增了
一个皮肤腐蚀/刺激类别 2,因此这两个杂质需要列出,而稳定剂 D 虽然有 GHS 分类,但属
于物理危害,而且产品整体也没有易燃性,对产品分类没有贡献,不需要列出。
表 1 范例 1 的产品组分情况
序号 成分 含量 GHS 分类 成分类别
1
2
3
4
98.6%
0.5%
0.6%
0.3%
急性毒性,类别 1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 1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 1
易燃液体,类别 2
C
D
稳定剂
根据 GHS 制度的要求,混合物中有图 2 所示危害组分且浓度超过了临界值,则需与纯物
质类似,在 SDS 第 3 部分进行展示,包括化学名称,商业名称(或俗名)、唯一识别号以及
浓度(或浓度范围)等。
图 2 中所涉及的危害仅包括 10 项健康危害和 1 项环境危害,不包括物理危害和对臭氧层
危害。因此,理解如下:如果混合物中组分仅有物理危害,对照图 2,即使浓度很高,也无
需第 3 部分展示,原因是混合物的物理危害与纯物质一样,也是根据整体的理化特性检测结
果进行判定,而此类信息已经在 SDS 第 9 部分进行了详细的展示。
图 2 组分的临界值/浓度极限值(cut-o value/ concentration limit)
而且,当混合物组分的含量超过了图 2 中的临界值,也不一定会导致混合物有某项健康
或环境危害,因此,图 2 中列出的组分未必属于对产品分类有贡献的组分(contribution
to the classication of the substance),具体范例表 2 所示。
含量
87%
10%
3%
2
3 C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 3 稳定剂
表 2 范例 2 的产品组分情况
范例 2 中组分 B 只有物理危害,不在图 2 所示的危害中,因此不需要列在第 3 部分,虽
然浓度较高;组分 C 的危害和浓度均满足图 2 条件,但根据 GHS 制度,只有当其浓度大于
等于 10%时,才可以导则混合物整体有皮肤腐蚀/刺激的危害。因此组分 C 虽然需要列在第
3 部分,但对这个混合物分类没有贡献。
GHS 制度的上述要求,理解是,虽然组分 C 对这个混合物的分类没有贡献,但如果与其他
化学品物质进行再次混合物,根据 GHS 的加和原则,就有可能会对新产生的混合物产生分
类,这也是化学工业常有的事,供应链上下游的产品混合,因此此类危害组分的信息也需要
进行传递,以确保下游的分类更加准确。
三、组分浓度如何展示?
对于混合物中组分浓度的展示问题,GHS 制度作了如下要求:
1,组分浓度的具体数值,按照质量浓度或体积分数降序排列;
2,组分浓度的范围,按照降序排列,前提是获得主管当局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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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哥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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