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1984-2004)
1984 年,主管安全生产的劳动人事部在呈报给国务院成立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报告中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
安全生产方针写进了报告,并得到国务院的正式认可。
1987 年 1 月 26 日,劳动人事部在杭州召开会议把“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作为劳动保护工作方针写进了我国第一部
《劳动法 ( 草案 ) 》。从此,“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作为安
全生产的基本方针而确立下来。
( 3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2005 年至
今 )
2005 年 10 月 11 日,中共中央第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指出:“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
产监管体制,严格安全执法,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切实
抓好煤矿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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