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为全面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根
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和《水
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26 号),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
产巡查精神,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巡查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方针, 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
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措
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面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重大水利工程
建设顺利实施。
二、巡查组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巡查工作。水利部负责组织实施由部批准初步设计
的全国重大水利工程和部直属工程(打捆项目、地下水监测和小基建项目除外)建
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其它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配
合水利部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巡查组织单位应保障巡查工作经费。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制定年度安
全生产巡查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巡查工作。原则上,水利部每年开展 2 轮巡
查工作。每轮组织若干个巡查组,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巡查工作质量负责。
组长由司局级干部担任,组员由有关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专家组成。省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订重大水利工程巡查工作制度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
区域内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直接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