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App商标侵权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日益突出的法律议题。App,全称为应用程序软件,是运行在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上的软件。随着App市场的迅速发展,商标侵权问题从早期的App著作权纠纷扩展到了商标领域,如“陌陌商标无效宣告案”和“参考消息报社商标侵权纠纷案”所示。
App的商标法律属性分析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一些学者主张App是一种新型的商业标识,但这种观点并未涵盖所有类型的App。实际上,App的法律属性应根据其具体情况来判断,分为可标识性和描述性两种类型。
(一)可标识性App具备商标属性。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App的名称和图样如果能够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就具备了商标的标识性。例如,“微信”和“QQ”,由于消费者能将它们与腾讯公司关联,因此具有商标属性。即使未注册,如“陌陌”社交App,因其在特定服务中的显著性和影响力,也可被视为商标。
(二)描述性App名称不应视为商标。我国《商标法》禁止将通用名称或描述性标志注册为商标。描述性使用指的是标志用于描述商品或服务本身,而非标识来源。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描述性App名称常被用作抗辩理由,因为它们是非商标性的使用,不具备区分来源的功能。
在App商标侵权的判断中,区分描述性使用和可标识性使用至关重要。侵权的认定需要考虑App在下载和使用服务这两个环节是否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此外,由于App涉及的商品类别广泛,判断类似商品的标准应当基于消费者是否会混淆App的来源。
在案例“新浪拍客”商标侵权纠纷中,法院认定“拍客”一词在网络环境中已经具有特定含义,即指代使用相机的个人,因此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这表明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判断需结合行业和消费者认知的实际情况。
App商标侵权问题需要综合考虑App的法律属性、商标的标识性、使用环境和消费者的认知。法律界应进一步探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移动互联网时代不断演变的知识产权问题。同时,企业也需要加强商标保护意识,避免陷入商标纠纷,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