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建立食品卫生安全主管领导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
二、学校食堂在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有效食品卫生许
可证后方可开办。
三、学校食堂实行后勤社会化、承包(托管)经营等形式的,应当
选择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
并与其签订合同。如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要求的,学校应当予以更换。
四、食堂员工必须每年一次定期体检,并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工作。
平时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卫生,工
作前做到洗手消毒和佩戴口罩。
五、采购食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
(1) 食堂采购实行领导负责制,指定专职采购、验收人员。并实
行组长负责制
(2) 采购原料必须做到无害无毒,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动植物
及有碍人体健康的原料,不使用无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
保存期等不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食品原料。
(3) 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向供货商索取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
格证。不得擅自采购来历不明的食品。杜绝加工销售掺杂作假、以劣
充好的伪劣食品,采购的原料须有专业人员验收质量和数量,并做到每
天一次性配好中、晚餐原料。
(4) 配菜中心的报价和自行采购的发票都必须写明品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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