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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的软件企业不能享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三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
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
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
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
度起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最新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43 号)第一条规定,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第三条对“获利年度”作出了
详细规定,即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
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该文件一出,引起很多争议。很多人认为,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
企业才能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但由于获利年度指包括实行核定征
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肯定是“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
纳税年度”,因此,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也可以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
纳税年度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即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也可以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