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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政府网站安全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国
务院令第 147 号)、《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 33 号)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公通字
[2007]43 号)等规定,为加强政府网站的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由
公安机关与政府网站安全责任单位共同签订责任书,明确和落实
网站开办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及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管责任。具体
内容如下:
一、网站开办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站安全保护工作,按照“谁
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网站
各项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网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政府网站建设和应用要与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
设、同步实施,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安全测评、安
全建设整改和安全自查等工作。
三、网站开办单位要制定完善网站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
应急演练。建设安全监测手段,开展实时监测。对重要数据和系
统,建设相应的备份措施。做好技术力量、资源的储备,应对重
大突发事件的发生。
四、网站开办单位应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安全检查,与公安机
关建立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事故)发现、报告、应急处置等工作
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