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税务体系和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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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排:瞿慧
一、税收体系和制度
新加坡以属地原则征税。 任何人 (包括公司和个人) 在新加坡发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
入,或在新加坡收到或视为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 都属于新加坡的应税收入, 需要在新加坡
纳税。 也就是说,即使是发生于或来源于新加坡之外的收入, 只要是在新加坡收到,就需要
在新加坡纳税;相应地,如果收入来源于新加坡境外,并且不是在新加坡收到或视为收到,
则不需在新加坡纳税。
新加坡为城市国家, 全国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 任何公司和个人 (包括外国公司和个人)
只要根据上述属地原则取得新加坡应税收入,则需在新加坡纳税。新加坡现行主要税种有: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不动产税、印花税、车船税等。此外,还有对引进外国
劳工的新加坡公司征收的劳工税。 新加坡之前还有遗产税, 政府在 2008 年 2 月 15 日之后取
消了该税。
二、主要税赋和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
新加坡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新加坡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义务人包括按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业、在新加坡注册的外国公司 (如外国公
司在新加坡的分公司 ),以及不在新加坡成立但按照新加坡属地原则有来源于新加坡应税收
入的外国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除外) 。新加坡根据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是否在
新加坡, 对纳税人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两类。 居民公司是指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在
新加坡的公司。 也就是说, 只要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在新加坡, 无论公司是否按照新加坡
的法律在新加坡注册, 其即为新加坡居民公司。 反之,若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不在新加坡,
即使是按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在税务上也为非居民公司。
自 2008 年估税年度起(在 2008 年度缴纳 2007 财年的所得税时)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8%;自 2010 年估税年度起所得税税率调为 17%,且所有企业可享受前 30 万新元应税所得
的部分免税待遇:一般企业前 1 万新元所得免征 75%,后 29 万新元所得免征 50%;符合条
件的起步企业前 10 万新元所得全部免税,后 20 万新元所得免征 50%。
(二)个人所得税
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 居民个人包括: 新加坡人、
新加坡永久居民,以及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新加坡居留或者工作 183 天以上(含 183 天)
的外籍个人(公司董事除外)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新加坡居留或者工作
少于 183 天的外籍个人。
一般情况下,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都要就其在新加坡取得的所有收入纳税。自 2004
年 1 月 1 日之后, 纳税人在新加坡取得的海外收入不再纳税, 但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海外收
入除外。 因为合伙企业不是一个法律实体, 合伙企业本身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每个合伙
人需要纳税。 如果合伙人是个人, 则需按照个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合
伙人是公司,则需按照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扣除费用、 捐赠和税务减免后的所得。 适用税率为
0%-20% 的超额累进税率。
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单位: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