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对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企业,会计法规可能规定物品单价 5000 元是作
为“固定资产”还是“期间费用”处理的判定标准,也可能规定这个判定标准是
1 万元。标准不同,记账的会计科目也就不同,企业报告的经营结果也就会有差
别。一个诸如在香港注册的企业,一方面需要向香港政府机关提交符合本地法规
的财务报告,另一方面可能还需要向在国内的总公司提供符合国内法规的财务报
告(便于考核管理),这就出现所谓“多账簿”(对应 R12 中的主辅分类帐)的
系统功能问题。如下图 9 是 EBS R11 中“帐套”的定义界面:
如下图 10 所示是 EBS R12 中使用“会计科目管理器 AMB”设置“主要分类帐
(Primary Ledger)”与“辅助分类帐(Second Ledger)”的定义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