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合同的特性以及认定条件
【技术转让合同的特性】
依据《合同法》第 342 条第 2 款的规定,技术转让
合同应采纳书面形式。技术转让合同是一类较简单的合同
涉及专利、技术隐秘等的学问产权问题,简单发生纠纷。
采纳书面形式,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
避开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纠纷发生后的解决。
【特定性】
依据《技术合同认定规章》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
标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把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创造
制造专利、技术隐秘及其他学问产权成果。技术合同的标
的是特别宽泛的,可以是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医疗卫
生、环境爱护、国防建设以及国民经济各部门所能应用的
技术成果,不受行业、专业和自然科学学科的限制。但技
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需是已经存在的技术成果,不包括尚
待讨论开发的技术成果。假如当事人以尚待讨论开发的技
术成果为标的,则应订立技术开发合同,而非技术转让合
同。
【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