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轮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一)一般安全管理制度
1、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司机驾驶证,否则
不允许驾驶胶轮车。
2、胶轮车司机在启动车辆前必须检查车辆各部件,在确保
所有部件完整有效后方可驾驶。
3、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灭火器,
严禁在没有照明,红尾灯的情况启动车辆。
4、开车前必须按响喇叭,提醒其它人员,严禁在喇叭未鸣
的情况下启动车辆。
5、在同一巷道中行驶的两辆胶轮车之间的距离至少保持在
50 米以上。
6、车辆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并符合操作说明
书的要求。
7、必须正确执行调度指令,保持运输中的通讯联络,不得
随意关闭通讯装置。
8、巷道中所有的信号标志与调度指令均为车辆安全行驶的
依据,所有车辆的运行不得违反。
10、所有在井底行驶的胶轮车,其运行速度都不得超过
10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