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 45°~60°,且不得小于 30°,吊
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
第十三条: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 90%及以
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 200~500mm 后,检查起重
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
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
绳。
第十四条: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
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
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
第十五条: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
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
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
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
到地面。
第十六条: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
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当无证明文件时,必
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
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出厂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
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
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