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指导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重要法规,其中包含了多项关于建筑布局、消防安全设施和疏散设计的规定,旨在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减少火灾风险。局部修订的条文主要针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地下商店、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以及商住楼等特定场所的防火要求。
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如歌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等),规范要求它们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并尽量靠近外墙,避免布置在袋形走道两侧和尽端,以保障疏散通道的畅通。最大容纳人数有明确限制,且需配备耐火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隔墙和1.00小时的楼板与其他区域隔离。此外,这些场所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以及疏散指示标志,确保早期发现火源并有效疏散人员。
地下商店的安全要求包括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以下,不允许经营存储火灾危险性高的商品,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总建筑面积超过一定值时需用防火墙分隔,同时设有防烟、排烟设施,并确保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能设在高层建筑的底层,以防火灾时影响儿童的疏散。若必须设在高层,应安排在首层或二三层,并设有独立出入口,以确保儿童的安全。
商住楼中的住宅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避免商业场所火灾对住宅区的影响。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应有独立的出入口,且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分隔离,确保火灾时的疏散安全。
此外,高层建筑中的一些特定房间,如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也必须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提高防火能力。
这些修订条文强调了预防为主、快速响应的消防策略,通过合理的建筑布局、有效的消防设施和明确的疏散指示,提高了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